垃圾邮件将受规治 运营Email须经行政许可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312

||2006-02-22


3月底实施《电子邮件管理办法》,并成立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


本报讯 (记者 彭梧) 据新华社消息,国家信息产业部相关负责人昨天透露,一份针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30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信产部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昨天成立,该中心将在3月到4月期间对垃圾电子邮件进行集中治理。


该发言人昨天介绍说,新的《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同时,在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发件方必须在电子邮件标题前注明“广告”或“AD”字样。同时,新的服务管理办法还对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实行了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管理,规定了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制度,要求提供邮件服务的运营商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据信产部发言人披露,一项名为“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的垃圾邮件专项治理工程同时启动。


电子邮件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项基础服务,目前已成为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最广泛的应用之一,而此前由于没有采取行政许可管理的方式,邮件运营商在国内非常普遍。新的市场准入制度出台后,能预见到的最直接的结果便是整个邮件运营商团队的彻底洗牌。


影响1


“根治”垃圾邮件尚需时日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网民已达到1.11亿,网民每周平均收到垃圾邮件16.8封,所收邮件六成以上是垃圾邮件,造成了大量网络资源的浪费,并为大量病毒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温床。


“《办法》里提出要打击垃圾邮件的原因在于‘垃圾邮件浪费了大量的网络资源,同时是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国内某门户网站高层昨天对记者抱怨说,“但事实上《办法》里提出的治理办法更多地是针对包含广告邮件的。事实上根据我们的调查,大部分用户对于类似EDM的邮件直投广告内容并不是想象中那样反感,甚至这些信息某些时候还可以成为对他们有用的信息。当然,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电子邮件服务的重视是件好事,就像是短信服务一样,用户的知情权必须得到尊重。我想《办法》中规定在广告邮件的标题中加上相关字样的出发点,也是在力求营造一个健康而透明的互联网环境,更重要的是,其中所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真正要有效地根治垃圾邮件,可能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不可能指望一次专项治理或者一个法规的出台就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垃圾邮件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数量问题,垃圾邮件永远不会根除,倘若我们接收的邮件中的垃圾下降到10%以下,我想,现在对垃圾邮件无处不在的报怨就会减少。如果主管部门把精力放在自己擅长的标准的实施推广上,治理垃圾邮件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赵晓力说。


影响2


运营Email须经行政许可


《办法》对网站开展电子邮件服务将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也就是说,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的运营商,不得擅自开展电子邮件服务。这与此前信息产业部对电子公告牌(BBS)采取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如出一辙。


根据记者昨天从包括三大门户在内的大型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处了解到的情况,几家公司都非常关注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并一直就此事召开会议商量相关的对策。


“电子邮件的管理办法和当初BBS的管理办法有很多地方比较类似,比如行政许可准入这方面。”某门户网站相关发言人昨天对记者说,“从技术层面出发,作为大的邮件运营商在取得准入资格方面并不会有任何问题,可能电子邮件会有一个新的牌照或是许可出来,但也只是重新走一次流程而已。”


记者同时注意到,昨天颁布的《办法》对比起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略有不同,在“《办法》颁布前已开始运营电子邮件业务的服务商”的条文上,昨天颁布的《办法》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给予60天办理相关许可”的条文,而信息产业部发言人昨天也未对此进行解释。至此,具体邮件运营商们将面临怎样的“流程”尚不得而知。


这样的方式在学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力在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的网站上发表文章称,《办法》对于解决目前日趋猖獗的垃圾邮件问题“采取立法精神值得赞赏”,但使用如此严厉的行政许可的方式“大可不必”。原因在于,“在严格的行政许可面前,很多个人和公司将选择放弃为自己或他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电子邮件服务市场的竞争将大大削弱,垄断将大大增强,消费者利益将大大受损。这对于实现《宪法》第40条通信自由的目的,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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