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电话营销需立法遏制
||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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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营销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然后在全球蔓延开来,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出现了这种模式。电话营销原本是较高效率且较低成本的一种推销途径,但随着各行各业无限制地采用,尤其是保险、网络、咨询、软件、培训、广告、股票打理、房产中介、美容等行业进行的狂轰滥炸,这种美其名曰的"非接触型经济",已经令越来越多的被呼叫方烦不胜烦。深圳市民在这方面也有较为强烈的反映。
鉴于电话营销使得被呼叫方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笔者呼吁深圳有关立法机构借鉴美国2003年颁布的《请不要打我电话(DoN otCall)》法律,应该考虑尽快出台遏制电话营销的法律法规。
立法内容大致建议如下:
一、电信公司通过专门的网站建立"受保护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清单;
二、对于不建立、不完善"受保护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系统的电信公司予以处罚;
三、户主可将自己的电话(甚至电子邮箱)登记在电信公司"受保护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清单中;
四、需要时,户主同时可注明不想接到的营销电话种类,甚至指明采用电话营销的公司的名字;
五、公布"受保护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清单;
六、对于拨打"受保护的电话号码"的电话营销公司,每次处以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即时公布违规拨打"受保护的电话号码" 的电话营销公司;在违规三次之后,勒令其进行整改,同时暂时切断电话营销公司的电话;
八、禁止电话营销公司采用被呼叫方无法显示来电号码的做法;
九、禁止使用电话录音自动营销系统;
十、对于检举非法电话营销的个人或单位,核实后予以一定现金奖励等。
2003年,美国在这个制度运行的头四天就有1000万个电话被登记。到2005年9月,1亿多个电话号码被登记。一项调查发现,已登记的92%的消费者收到了更少的电话推销,25%的人说他们根本就没收到电话推销。随后,欧洲、加拿大、印度和我国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采用了美国类似的做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有人可能会担心,这样的立法会减少商务信息的沟通,从而不利于商务营业额的提高,但无论如何,商务沟通的根本目的是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更美好,而绝对不能把商务营业额的提高建立在对他人隐私权严重侵害的基础上。所以,我们期待着深圳的立法部门早日有所行动,以便还给人们一个独立、安静的环境。
过度的电话营销涉嫌骚扰,过度的短信营销同样需要遏制,深圳市民在享受信息社会的种种便利之时,也在遭遇信息化的烦恼,是时候向扰人清静的电话营销和短信营销亮出法律之剑了。
责编:maqian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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