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拟立法4招禁促销电话

    |     2015年7月12日   |   会议会展   |     评论已关闭   |    2149

客户世界||2006-01-23

    促销电话等令人甚为滋扰的商业电子信息,在香港投诉急增,工商及科技局建议效法外国立法遏止,提出4招打击:包括硬性规定促销商设立市民「选择不接收」机制、订立一份中央《拒收信息名册》、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收集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以及引入民事索偿,部分条文的刑罚高达入狱10年及罚款100万。

   消委会对立法表示欢迎,但有电讯公司担心额外的行政措施,会令成本大增。

   在新建议下,不论员工受公司指示而滥发促销信息,抑或公司雇用广告商打出录音电话,同样构成罪行;不过,今次规管只针对电邮、录音电话及传真,「个人对个人」的电话促销不作监管,政府、政党、宗教团体和慈善团体非商业信息可获豁免。

   向海外滥发信息亦犯法

   工商及科技局参考美国及澳洲等国的措施後,昨日发表《遏止未经收讯人许可而发出电子信息的问题》谘询文件,建议不论信息从哪里发出,只要寄到香港的地址,均受监管;本地商户若向海外滥发信息,同样可入罪。

   新建议下,市民将可重获「拒收信息」的权利。港府将订立「不收信息名册」,市民若将电话或传真号码放进名册内,将等於向所有电讯商公布不接受录音电话及传真广告,但不包括非商业的信息或真人对话的促销电话。

   「如果你把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加入『不收信息名册』,假设你深夜时分在纽约仍接获电子促销录话音信息,该电子促销商便已违反条例,电讯管理局可采取执法行动。」工商及科技局曾俊华指出,订明适用於境外行为,有助向海外的滥发信息人士传达明确信息,表明香港政府不容忍他们的行为。

   专人致电促销不受监管

   这类「拒收」名单最先由美国发起,但工商及科技局副秘书长黎陈芷娟指,香港名册暂时建议不收集电邮,以免有人可以更轻易收集大批真实电邮,带来反效果。电讯管理局将有权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对方遵守法例,若促销商仍违反上述规定,可被罚款10万元,如果继续干犯,每日再罚1,000元。

   但凡发出录音、电邮或传真广告时,内容亦须含有发信人名字、地址及联络号码,让人有权选择不再接收信息。广告商必须在收到要求後,10个工作天内将要求落实,并将有关纪录保留最少7年。如以虚构身份发送垃圾电邮,最高可判监10年。

   港府亦建议立法禁止以自动化方式收集电邮、又或匿名发出大量电邮(24小时发100个电邮或30日内发1,000个),违者可被罚款100万及监禁5年。

   消委会欢迎有关建议,但认为港府要确保市民可以追查谁人发出信息。

   九仓电讯财务及行政副总裁莫畏文担心电讯商成本因而大增,因接获客户投诉後,要追查及将客户资料加到名册内,令行政开支增加,稍後将向港府反映。

   渣打银行发言人表示,银行职员会致电促销保险及投资产品,甚少采用录音方式,但与其他商户合作的推广,则或许有录音电话,她表示欢迎政府立法规管,并会根据内容而改变推销方法。

   有关草案将有两个月的公众谘询期,至今年3月20日 ,港府预期年底前可呈交立法,并最快可在07年分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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