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人身险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2-05-21
保监会发布人身险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整治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顽疾
| 来源:金融时报 | 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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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开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后,中国保监会又针对电话扰民、销售误导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5月16日,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规范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的同时,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取缔不实宣传
一直以来,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问题都是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所在,而这也恰恰是保险业社会声誉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人身险的销售宣传环节,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销售宣传管理,规范销售宣传资料的设计、印刷和发放,规范开展宣传活动。销售宣传资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和变更销售宣传资料,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授权。除省级分公司外,保险公司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销售宣传资料。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委托代理销售保险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设计、印刷和变更销售宣传资料。保险公司及其委托代理销售保险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宣传资料。
此外,对于形形色色的产品说明会,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品说明会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保险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产品说明会档案材料管理制度,将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讲解课件、宣传材料、参会客户人数及签单情况等材料存档备查,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此外,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在其主办的互联网站或委托销售保险产品的互联网站上公布其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信息、经营性网站许可信息、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基本信息。
明确销售资质
在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资格证书。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拥有至少一年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经验,销售前在保险公司接受过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诚信教育等。保险公司应当做好培训档案的留存工作。
对于出现问题较多的银保渠道,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至少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授权其省级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级分支机构不得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应当自建电话呼叫中心或者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所需要的电子商务硬件设施、操作系统、业务处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满足开展互联网业务需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其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支付服务提供者、物流配送服务者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保险公司应对上述服务提供者进行尽职审查,建立健全监督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对其服务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规范销售行为
作为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人身保险的销售行为也是监管机构高度重视的监管和规范环节。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向客户提供投保单和格式条款,还应向客户出示的有关保险产品的材料: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投保提示书;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投保提示书;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出示投保提示书。
征求意见稿也对保险销售中的说明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就保险产品的内容、特点及风险等向客户进行提示与说明,提示和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重要内容、所推荐保险产品的主合同和附合同关系以及是否可以单独或组合购买等事项、犹豫期的期间及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等。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并将此类产品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保险销售人员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时,应当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相关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保险产品,并将测评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通过银行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的,只能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等专门区域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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