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拒绝电话销售客户六个月内严禁骚扰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72

||2012-05-18

5月16日,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保险行业经营管理指南首次出炉,备受诟病的保险公司销售误导和电话扰民等行为也将被套上“紧箍咒”。

销售误导两次立即出局

针对销售误导这一顽疾,《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后续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委托其开展业务。

客户若明确拒买不得电话骚扰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电销扰民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销售用语,建立电话录音监听和自查制度,监督电话销售过程中销售用语使用情况,监督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销售误导、欺诈行为。

保险公司电销蜂拥而起,电话号码是不是保险公司的真假难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要求,“保险公司自建电话呼叫中心开展电话销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呼出号码。保险公司专用呼出号码和合作机构的呼出号码应当在全国性媒体和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

赠送意外险不得超过100元

对于意外保险,《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保险期间不得少于7天。随着保险公司电销的兴起,通过向客户赠送短期意外险来建立客户关系的方式,已经开始广泛流传开来,对此,该《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100元,向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其首年保费的5%和100元之间较大者,但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限制。

要出示投保提示书

《征求意见稿》,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投保提示书;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出示投保提示书。

在投保提示书中,应说明所推荐保险产品的主、附合同关系以及是否可以单独或组合购买等事项。

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客户说明定额给付与费用补偿在性质上的区别,告知客户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医院级别限制等约定,并对保险条款中的医学术语作出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还应告知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或定点医院,但不得拒绝客户续保等事项。

一家三口也能买团体保险

对于团体保险,《征求意见稿》规定,团体保险投保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参加团体保险成员人数在保险合同签发时不得低于3人。业内人士表示,按这个要求,意味着一家三口也可以购买团体保险,这对团体保险来说变化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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