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当受惩罚
||201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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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和电信业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些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牟利或者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还有一些社会上的人专门收买、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了所谓的“专业户”。
现在,只要任何一个打开电脑的人,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键入“出售个人信息”,就能极其方便地查询到不少“卖家”的网页与博客,其中的广告语也令人瞠目结舌:
“专业出售:股民电话资料、期货客户资料、外汇客户资料、车主客户资料、保险客户资料、电视购物资料、银行客户资料、老板手机号码、移动联通 VIP、公务员资 料、高尔夫会员、学生个人资料……”
“资料1000%属实,属于最齐全,品种最多,含金量最高,质量最可靠资料,接通率,成功率非常高。只要你有足够的诚意,在这里我们能为你提供一切的服务。有需求的朋友可以及时和我取得联系…… QQ:×××”
“资料每个月,每个星期都有大量更新,可批发,可零售,量大价格优惠,可当面交易”。
个人信息被如此赤裸裸的在网络上“叫卖”实在令人堪忧,虽然目前作为信息通道的国内正规网站为了保护公民隐私,都会在页面上注明:“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及“请尊重网络道德,不污言秽语,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个人隐私”的字样,但除了要求发帖人自觉遵守相应规则之外,却并没能形成有效的防范机制,这些声明反倒成为网站规避责任的借口。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立法化,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了一条,其中第一款主要是针对特殊主体,也就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特殊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从源头上狠抓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第二款是针对一般主体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从信息流失的中间环节上进行刑罚惩罚;第三款则是针对单位犯罪的情况予以规定,因为目前单位在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问题也比较严重。这一罪名的增加顺应了信息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意味着中国将通过刑法保护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和管理秩序。
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只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以给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认定此罪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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