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329

||2005-08-19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沟通 监督 效率


作者:张英 | 0 | 2005-08-19


今年以来,随着企业认识的提高和监管力度的加大,全国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在各种综合因素的作用下有了较大改观,主要业务、主要地区的通信质量良好,网间质量有大幅度提升。各种信息表明,网间通信的投诉绝对值在逐步减少、投诉发生地区在逐步缩小、网间通信障碍的严重程度也在不断降低,整个话音业务质量有较大改善。据了解,目前98%的用户投诉主要集中在IP业务、国内长途、固定打固定本地业务,但这些投诉也只占话务总量的4.8%。在用户投诉中,IP业务占48%,国内长途占26%,固定打固定占24%。


尽管如此,当前在局部地区仍存在限呼拦截等少量不规范行为,网间通信仍有掉线、串话等质量问题,因此政府对网间通信质量的监管一刻也不能放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8月1日起将正式执行。随着文件的宣传、贯彻、执行,我国网间通信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保证和提升。细读、分析《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加强沟通机制


该《办法》强调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督办作用,强调了在行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这个沟通,不光是政府和企业的沟通,还包括不同企业地市级机构之间、企业省级机构之间、企业总部之间的沟通,也就是把最大量的互联互通问题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基层。


如《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24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24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县级区域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地市级机构代为行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总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当前一级沟通、协调未果或沟通失败时,应采用后一级的沟通方式予以沟通、协调。”


《办法》规定,企业遇有网间通信障碍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及时与本企业上级机构沟通,并由上级机构继续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如果发现严重障碍、事故时,应立即与对方沟通,互联双方相关机构责任人应参与指挥网间通信障碍排除。在排障遇到困难时,应本着先抢通、后排障的原则立即恢复通信。监管机构应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的定期沟通机制,在制度上保证网间通信障碍在基层得以沟通、协调。


在加强沟通机制建立的同时,《办法》还规定,要利用多方面的信息来源,加强事前监督,监管部门应提前分析主要矛盾,分析问题发生集中地区,把监管工作做在前头。


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办法》规定:“对于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随时介入处理,督促相关各方立即恢复通信,并可随时取证,判定责任方。”


《办法》对政府监管的时限更精确,要求企业在申诉的同时提供准确障碍信息,也就是“原告要举证”,减少政府协调时间,政府在接到申诉后,可直接取证,提高效率,判定责任。这样,一方面给申诉的企业以很大压力,要有准确信息,申诉有理,另一方面缩短协调、扯皮时间,政府部门大大提高了效率,在10天内判定责任,从而缩短障碍处理时限。


新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企业和监管部门对障碍的处理流程。企业方面,要求有机构保障、人员保障、沟通程序保障,规定了“先本网后他网,先抢通后排障”的障碍处理原则,规定了各类障碍的排除时限,提出了向监管部门申告和取证的要求。监管方面,要求建立沟通机制、利用多种渠道抓住主要矛盾,规定了对企业申告的处理时限,完善了部、省两级转办机制和月报制度。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许多细节上进行了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调整。


新办法突出沟通、协调、监督机制,着重于办法的可操作性,完善了网间通信障碍的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网间通信障碍规定了不同工作层面的时限要求,去除了原办法中不好操作的部分,同时注意保持与《司法解释》、《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的一致性、连续性。


该办法的发布,使我国互联互通监管在制度建设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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