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规范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获利好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215

||2010-03-31

由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因此通过制定和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有利于该行业尽快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日前,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行业长久以来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被打破。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

缺乏监管制约融资担保发展

一家担保公司合同履约担保项目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前她也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由于过去融资担保行业并没有实行统一监管,担保机构良莠不齐,使得一般民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面与银行很难建立顺畅的合作关系,“经常是一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协议送到银行后,两三个月都没有消息”。

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未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导致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定位不清、发展无序,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性担保行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担保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和资信状况难以让银行放心,融资担保涉及信用的增级和放大,一旦出现信用风险,连锁反应之下必祸及银行体系。2008年年底中科智担保集团就因为中方股东挪用资金而引发深圳银行业联合抵制。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批复同意建立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直到《办法》发布,该部际联席会议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清理整顿并没有太多实质性进展。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重在监管,如果能真正对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到位,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和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利好。

融资担保纳入规范轨道

对于《办法》的出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尽快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但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该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办法》同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且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其中,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另外,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家担保公司人士介绍,目前已经开始整顿担保公司,但动作不是很大。该人士同时表示,规范担保公司的发展具有激励意义,提高门槛后,竞争也会相对减少,这是大多数融资担保公司希望看到的。

有利于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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