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简要分析

    |     2015年7月13日   |   会议会展   |     评论已关闭   |    1269

||2010-01-26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渗透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个人信息泄漏事件时有发生,带来了个人信息如何合法使用、公开和保护的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国际交流和国际业务不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迅速,但由于国外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务进一步发展已经显现不利影响。随着个人信息保护在国际上广泛认同,发包企业对将信息服务外包更加谨慎,也提出更高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在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务中,是否具备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环境将是承接外包项目的前提条件。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会严重制约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承接海外业务的信息服务企业。国外有可能会以缺乏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作为我国信息服务企业走出的挡箭牌。保护个人信息是保障我们个人生活安宁,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需要、推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1997 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 1998 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对部分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2009 年 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

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制定了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用户信息安全、电子邮件用户注册信息和邮件地址保密,提出了要求和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管理机构也比较分散。另外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方面也缺少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特别是在国际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业务以及电子商务的竞争中,我国与其它国家比较,在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与规范方面是一大弱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比较差,立法比较滞后,力度也比较薄弱,以致对我国的国际经贸合作产生了影响。

为了满足出口目标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一些城市如成都、厦门都在考虑在软件外包企业中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开展相关工作。经调研,辽宁省大连市在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中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已经将近 4 年,取得了一定成果。

1 、制定了地方标准。大连软件协会组织力量,专门成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并于 2005 年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实行一年以后,在 2007 年上升为辽宁省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并于 2008 年 6 月,将此标准的适用范围推广至辽宁省的其他多个行业。

2 、建立了评价体系。大连信息产业局组织大连软件协会,依据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在软件外包企业中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价工作,该工作得到了软件外包企业的广泛认可。

3 、实现了体系互认。鉴于于大连软件出口的主要目的国是日本,大连软件协会与日本情报处理开发协会进行交流,于 2008 年 6 月实现了与日本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体系的互认可。

4 、进行了国内交流。大连先期的一些经验得到了国内很多城市的认同,成都、杭州等地也积极与大连进行了相关交流,并且进行了相关标准的制定。

鉴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结合辽宁省大连市在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中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成果,我们目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 、加快立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刚刚起步,因此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将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2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法律制定需要一个过程,在立法之前,通过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

3 、构建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体系。大连依据《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在 2007 年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体系,包括评价机制、评价人员管理、事故申报和处理机制、评价管理机制等。结合大连的经验,在制订全国试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构建全国范围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体系,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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