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
客户世界||20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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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国际旅游岛为目标,用现代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方式提升传统服务业,发展新兴服务业,构建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推动海南现代服务业在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坚持特色、优势原则,依托产业基础、区位特点和环境资源,发展具有潜力和优势的服务业;坚持创新、开放原则,从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上求突破,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发展开放型服务业;坚持质量、品牌原则,建立完善服务业质量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坚持引导、推进原则,加强规划与政策引导,推进区域统筹协调,突出发展重点,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7%以上,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比重达到45%以上;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比重达到60%以上。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国际化程度高、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的开放之岛、绿色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产业
(一)旅游业。
1.推进旅游要素转型升级,整合旅游资源、产品和市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形成具有海南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旅游产业体系。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旅游业成为海南的支柱产业,到2020年旅游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2%以上。
2.打造一批精品景区,进一步完善现有主要景区的旅游服务功能;高水平开发建设一批新的精品景区。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特色旅游主题公园、文化名街(镇)和旅游风情小镇。
3.发展以热带海岛生态、热带特色农业为基础的度假、休闲、运动、体验和利用热带海洋优势的邮轮、游艇、帆船、帆板等旅游项目以及房车旅游等旅游新业态,推进开放开发西沙旅游,有序发展无居民岛屿旅游。
4.以建成国际购物中心为目标,规划建设一批旅游购物中心、购物街区和旅游纪念品连锁店,完善旅游购物服务体系。用好旅客免退税购物政策,建设和经营好免税店。鼓励研究开发海南特色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旅游服饰和利用海南特色农产品深加工的土特产品。
5.推进旅游酒店业和餐饮业连锁经营和品牌创建,提高整体规模和水平,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旅游酒店标准和海南特色风格的多层次旅游酒店集群,打造一批特色餐饮美食街和餐饮服务集聚区。挖掘、开发、提升琼菜、名小吃和名饮品,形成海南餐饮美食品牌。积极引进国内国际名牌餐饮,丰富海南美食。
6.建立和完善医疗应急救援、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卫生检疫防疫等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以中医药康复疗养为突破口,建设一批大型康复、疗养、保健项目,促进医疗保健旅游业发展。
(二)现代物流业。
1.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和港口集疏运输体系建设,推动资源整合,开展区域合作,形成方便、快捷、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功能配套齐全的港口格局,打造以国际中转贸易、保税仓储和出口加工为核心的,面向东南亚、背靠华南腹地的区域性国际航运枢纽和物流配送基地。
2.改进和规范货物通关收费,建立动态的、有竞争力的价格机制,吸引更多航运公司的船舶挂靠海南港口和世界知名船舶管理公司入户海南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操作中心),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公共驳船航线。
3.发展以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桂林洋临空产业园为中心,以大宗能源物资、原材料和高附加值特色产品为内容,为工农业生产和中转贸易服务的现代物流园区。
4.以琼北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建设多元化投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沿海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和贮藏保鲜基础设施、冷链物流体系;推进农业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5.鼓励生产企业物流外包,推动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发展;培育和引进物流龙头企业。发展物流科技、咨询和信息管理等业务,拓展物流服务产业链。
(三)金融和保险业。
1.鼓励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网点布局,完善服务设施。吸引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引进培育金融租赁、风险投资、担保、信托、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按照投资贸易便利化、外币兑换便利化、刷卡消费便利化、资金汇划便利化的要求,提升金融服务功能,推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个人本外币特许业务试点,设立小额外汇自由兑换窗口,改善外汇支付结算环境。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
3.推动组建区域性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逐步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鼓励商业银行拓展农村服务网点。引导银行及民间资本建设一批直接面向“三农”贷款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4.开拓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旅游龙头企业、热带特色农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条件成熟时,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5.建立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旅游保险体系,完善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探索开发邮轮保险、特种旅游保险等新险种。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发展农业、渔业保险新产品,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发展船舶、海上货运、保赔保险等保险业务,推动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航运企业共同建立航运保险机构。
(四)信息软件产业。
1.发展通信服务业,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全省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建设及重大项目规划中。发展有线和无线宽带网络,改造基础电信网络,推进“数字海南”建设,实现高速宽带无线网络覆盖全岛,提高电信网络传输能力。
2.推进海南“三网融合”建设,加大信息资源和网络资源整合力度,着力建设有线、无线和卫星传输相结合的覆盖海南所辖海域的通信网络,提升南海领域应急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
3.建设政府面向公众的电子服务系统和行业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综合性的海南旅游网站。
4.支持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和运用,促进与国际网络领域交流合作,广泛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扩大海南现有网络信息服务业品牌效应,做大做强门户网站、呼叫中心等网络信息服务业。
5.发展软件产业,加快建设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知名信息技术企业向园区集聚,逐步形成中国面向东盟地区的软件产业基地。推进创意产业研发、制造、产品评估中心和面向国际的创意产品交易中心的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服务外包示范点。
6.推广电子商务示范工程的应用,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
(五)文化体育产业。
1.拓宽文化体育经济多元发展途径,加快文化体育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广播影视、数字电视、出版、报业、期刊、演艺、文化娱乐、艺术培训、休闲体育等领域的产业化进程,形成集团化、集约化、规模化、连锁化,打造一批文化体育产品知名品牌。
2.引进与国际旅游接轨的文娱体育项目,鼓励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演出、节庆活动和品牌赛事。探索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
3.支持动漫影视及衍生产品生产加工、影视后期制作、大型广告设计及动漫娱乐等综合性产业园区的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知名动漫、影视企业向园区集聚。
4.支持海洋文化、体育项目建设,推进一批重点项目和大型现代文化演出场地、运动训练场馆等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5.利用民族特色、地域特色文化元素开发高附加值的文化艺术产品,建立集产品研发制作、观摩工艺演示、商品展销、商务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集群产业园区。
6.扶持文化演出剧团打造精品剧目,增强国内外文化市场发展的竞争力;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开拓境外文化市场。
(六)商务会展服务业。
1.建立会展业协调管理机制和机构,制定海南会展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会展基础设施,重点推进博鳌核心区、海口国际会展中心等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2.培育会展品牌。加强与港澳和国际著名会展企业的交流合作,组织国际区域性合作组织峰会和世界华人社团会展;以环境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为基础,发展旅游、热带农业、海洋、航天、药业和高尔夫为主题的会展。
3.鼓励引进境内外知名的商务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和规范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租赁、广告、代理等行业,培育有潜力的调查论证、形象设计、战略策划、投资顾问、公证等服务专业,建设海口等城市的商务服务集聚中心。
4.吸引国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中心,发展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网络招聘等新兴商务服务业。
(七)房地产业。
1.科学规划房地产业发展的类型、规模和速度。发展富有海南特色、高品质、个性化的旅游房地产,重点发展以星级宾馆、度假村为主体的专业型房地产;规范发展满足避寒、疗养等不同需求的产权式度假酒店;大力发展适合城乡居民不同消费层次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2.提高房地产业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加快建立房地产诚信体系,打造房地产品牌企业,扶持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
3.发展房地产中介和物业服务业,规范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市场。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现代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
1.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凡不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备案制度执行。
2.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降低到1万元人民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省注册登记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服务业企业出资,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3.鼓励服务业企业集团化运作,凡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降低到3000万元。
4.对从事非高危行业的服务企业,在资质管理上满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资质审批或审核。
5.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海南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
6.在本省注册的服务业连锁经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有总部同意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7.支持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兴办现代服务企业的,放宽企业住所注册条件。
(二)进一步落实现代服务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对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文化、体育比赛、展览及旅游推介活动给予税收优惠。我省企业对这类活动的冠名或产品宣传等支出,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依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一定减免优惠。
2.对试点物流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新开办的从事旅游客运、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固定资产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取折旧。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支持。
3.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施的前提下,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4.支持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并经向国家报备认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服务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可直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
(三)实行现代服务业规费减免政策。
1.对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主题公园等旅游接待设施项目、信息产业园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征地管理费从土地有偿出让收益中支付,不列入征地成本。
2.对港航企业港口航道、公共港池(不含码头前沿水域)、锚地、防波堤、航标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用海,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提请免缴海域使用金。港口项目上缴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返还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3.排放污染物达到地方规定的进入管网要求并已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4.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出口活体动物免收检验检疫费,其它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
(四)加大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1.省级财政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以及我省确定的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
2.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可给予资金扶持。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资金扶持。对进驻海南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金扶持。
3.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并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执行。对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旅游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4.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等旅游新业态,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资金扶持,开发的旅游新产品、新线路予以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保护。
5.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资金扶持。
6.对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根据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资金扶持。
7.对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展览,按展位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支持。对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节庆、比赛等重大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度及实际效果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扶持。
8.对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项目,给予业主单位资金扶持;对现代物流龙头企业,根据业绩增长排名情况,给予资金扶持;对航空、海运公司新增的国际、国内航线、班轮,给予资金扶持;为鼓励洋浦港和海口港发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对组织箱源的航运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集装箱增长排名情况,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9.对落户在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内,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10.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著名和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境内外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给予资金扶持。
11.鼓励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省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开展的国际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资金扶持。
(五)实行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
1.各市、县要充分依托区位、资源等优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中明确划定现代服务产业发展聚集区,确保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的落地。
2.市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向列入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服务业重点聚集区(现代物流、高新技术、软件创意等园区)项目用地倾斜,给予优先保障。
3.城市、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商业、酒店、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
4.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的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执行。
5.对引入的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出让手续。
(六)完善现代服务业价格扶持政策。
1.全面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落实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并轨的价格政策,减轻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负担。
3.根据旅游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旅游接待场所营业时段的特殊性,在对上述场所用电实行峰谷电价收费时,适当减少其峰段收费时间。
(七)促进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1.鼓励发展具有海南特色、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服务的职业教育,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服务的学生公寓(含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校舍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旅游、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商务会展和房地产等企业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研发人才和高级创意人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3.省政府设立现代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对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定期予以评比,并给予获奖人员一定数额资金奖励。
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的组织领导,研究促进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推进服务业改革和发展。要按照建立健全决策目标体系、执行责任体系、考核监督体系要求,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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