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监管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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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1


  通信法以市场为本位


  在美国电信业发展历程中,1984年贝尔电信公司拆分事件是美国电信业从垄断走向竞争的里程碑事件,而《1996年电信法》的颁布则是从局部竞争走向全局竞争的标志性事件。
  从业务分类上进行判断,美国的电信运营商有相当细致的分类,因此其提供的电信业务也呈现多样化,从而《美国修正通信法》才会出现”电信批发业务”、”电信转售业务”、”电信零售业务”、”电信出租业务”等繁多的分类。
  此外,与国内不同的是,在美国法中,电信规划与电信建设属于电信运营商的商业行为,政府对于此类行为不采取干预措施。
  美国法对于市场的理解是统一的,所以,市场决定法律的诞生与否,而无政府部门的设置和权限划分情况。因此,不难得出结论,美国法对于电信资源的配置主要采取了以市场配置为主要手段的原则。
  这一配置手段实际上将电信资源予以市场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许可证的管理也采取市场手段,充分体现了其以市场为本位的立法架构。


  重在平衡市场资源
  自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批准了通信法草案(Communications Bill)开始,通信法就取代了1984年英国电信法而成为英国电信管制的根本性法律文件。通信法确立了英国通信管制局(OFCOM)这个超级的电信管制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依据欧盟的管制框架新指令对英国的电信监管体制进行了其它重大革新。
  《2003年通信法》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成立OFCOM这个唯一融合的通信管制机构。根据规定,OFCOM将正式行使对通信市场进行监管的权力。主要使命是采用合理化方法和综合战略方法鼓励有效自律和共同管制,并采用新管制框架来取代现行的电信许可证颁发体制。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要求”具有显著市场力量”(SMP)的经营者按照管制机构的规定来提供开发各种业务。其目标是允许竞争性提供商能够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无论是利用自有设施还是在缺少自有设施时都可以利用具有SMP的运营商的设施。这也是为了限制具有SMP的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妨碍竞争。


  非对等管制规范竞争
  日本对电信市场的管制是依照电信法律和总务省依据电信法律制定的管制规章及政策实现的。在日本,共有20余部法律与日本的信息通信系统有关,而电信法律主要有三部,即《电信事业法》、《无线电法》和《日本电报电话公司法》(NTT LAW)。
  新的非对称管制体制的实施,为主要运营商和非主要运营商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创造了适宜的环境。此外,电信建设中的通信权问题也得到日本政府的重视,总务省通过对土地使用权等通行权的修正,并且允许虚拟移动运营商进入移动通信市场,大大促进了电信市场的竞争。
  随着电信市场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2002年8月总务省收到了电信理事会提交的新竞争框架,该框架提出了对一些重大管制政策的调整建议。这些新建议在得到日本国会批准后,将作为《电信事业法》等电信法律的修正案。新竞争框架将废除第一类电信事业和第二类电信事业之间的区别,维持对主导运营商的非对称管制,以防止其不正当地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这主要体现在网间互联的管制上。


  编辑点评: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面对电信技术和市场日新月异的局面,日本不是抱残守缺而是及时对法律加以调整。
  从日本电信法律制度的演变来看,日本政府是按照”使用户利益最大化”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的管制原则转变其管制思路的。管制趋势主要是从以事前管制为导向利用透明规则进行事后制约而转变,为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提高权限强化市场监督
  从2002年开始韩国政府信息暨通讯部(MIC)就开始针对电信法进行大幅修正。
  修正主要内容在于提高国家首要的电信管制机构”韩国通讯委员会”的管制权限、行动通信服务提供者严格禁止供给任何的手机配备,以及提高非法提供电信服务之罚款及罚则。
  现行的电信法包含了四项管制领域:电信服务提供业者证照核发标准及申报流程、电信服务提供业者竞争安全防卫机制、电信服务使用者权利,以及兴建及维护电信设施。信息暨通讯部表示,电信法为韩国电信市场之一重要管制工具、其应适时些地修正以反应电信环境的快速变迁情势。
  据专家人士介绍,韩国电信法整个修法核心在于扩大KCC在控制地方电信服务提供业者的管制权限。MIC官员指出,为了在未来更有效率地引进新电信服务且维持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扩大KCC管制权限之举势在必行。进一步来说,KCC将会强化其市场监督的角色,来维护电信服务申请者使用权利。


来源: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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