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国电视购物频道的建设和管理
||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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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9年12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国教育电视台印发了《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接受采访,就《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电视购物近几年屡屡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已经引起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广泛关注。这里,我们针对新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把其中有关重点要点加以梳理归纳,以飨广大网友。
现实:电视购物存在的三大问题
在电视购物实践中,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有的经营企业商业诚信缺失,存在产品虚假夸大宣传问题,对广播电视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二是电视购物发展政策不够明确,资源配置不够科学,主体弱小分散,没有形成产业规模;三是播出机构违规播出购物节目、擅自开办购物频道、有线网络公司违规传输购物频道等问题严重。
区分:购物短片广告与居家购物节目
电视购物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购物短片广告,一种是居家购物节目。目前大家反映强烈,存在严重虚假、夸大宣传的主要是购物短片广告。
总局9月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总局61号令),明确将电视购物短片纳入广告管理,严格控制其播出总量;同时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着重对短片广告作出界定并将其与居家购物节目作了明显区分,并对两者的制作、播出提出管理要求。
《意见》,则专门就居家购物频道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政策意见。
明确: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三项要求:
一.播出机构要完善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良好的文化品位和格调,确保购物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要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
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二.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其所控股的购物企业的管理。
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门购物时段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由签约的电视购物频道所属的购物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要积极推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支持电视购物频道所属购物企业成立全国性电视购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应具备七个条件:
1.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2.当地人口较多,消费市场较大,开办机构实力较强;3.频道定位清晰,具有包括互联网络购物在内的完善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4.具有完备的节目审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5.具有必要的经营和管理专业人员;6.具有完善的商品开发、节目编播、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呼叫中心、售后服务等系统的搭建方案;7.全国播出的购物频道的自有启动资金不少于1亿元,省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5000万元,市地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3000万元,启动资金须以现金出资,不得以无形资产、实物或场地等折价。
严禁: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禁止事项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
有线网络机构不得以视频点播、信息服务、电视指南等名义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节目,也不得传输未经批准和超出覆盖范围的电视购物频道。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不再批准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
教育电视台不能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也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播出机构在社会合作中,不得以购物频道资源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不得以收取节目审查费、播出费和频道占用费等方式,变相出租、转让购物频道。
社会合作机构可以参与购物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但不得介入频道编播业务。
鼓励:打造实力雄厚的电视购物龙头企业
鼓励播出机构联合开办电视购物频道,推动电视购物企业兼并、重组,聚合资源,合作共赢。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联合开办的购物频道,可使用同一频道名称、呼号,共享商品、信息、物流、结算等资源,共同经营,协议分成;二是优秀的购物频道可输出资金、团队、技术、管理等,参与合办其它购物频道;三是管理规范、服务质量高、经营发展较好的省、市购物频道,可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四是鼓励发展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电视、IP电视、互动点播等新媒体购物方式。
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合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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