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子电器回收缺失 二手市场监管无序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266

||2009-11-13

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有偿回收是主要渠道与模式

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现状是全国的一个缩影。目前上海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5种回收渠道: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旧货经营业主坐地回收、零售商以旧换新、通过社区废品收购站回收、有关事业单位统一交投。两种回收模式:无偿交投和有偿回收。其中,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有偿回收是主要的回收渠道与模式。但这并没有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有环保资质的正规处理处置企业,而是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厂、家庭拆解小作坊和欠发达地区。

导致上述现状的原因,首先是回收网络缺失。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在市场化运作条件下,正规的资源再生企业为达到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环保要求,其生产运营成本显著高于地下拆解工厂或家庭作坊,因此,正规企业的回收价格较低,在利益驱动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最终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厂和家庭拆解小作坊。而其深层的原因在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负有回收处理义务的责任主体缺位。

另外,二手市场监管无序。对二手电器交易没有真正的监管和监管者。二手市场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中转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正是通过二手市场流向了小作坊。从事二手电器收购出售行业的门槛很低,只须由工商部门批准,并没有相应的环保技术资质认定。虽然商务部2006年通过了《旧货品质鉴定通则》、《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两个行业标准,但行业标准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执行更无从说起。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国家标准《二手(旧)电子电器品质技术要求》却至今尚未出台。

那么,什么是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EPR)?发达国家及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EPR执行模式如何?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现状及具体实施情况如何?应该选择怎样的EPR执行模式?本版特约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的研究人员对此进行探讨。

2006年,根据世界主要手机及个人电脑制造商的全球政策、消除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处理废旧产品的负责情况,某国际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排名。

如何保证流向正规企业?

分三个阶段实施EPR,形成高效顺畅的回收逆向物流网络是基础

现阶段,我国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是电子电器产品产业链上各参与者的环境责任划分,也不是各相关利益方的费用分担,而是如何建立合理的收集网络和机制,保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有环保资质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正规企业。所以,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EPR执行模式应是“分阶段,有步骤地选择性实施”,具体说是要分为近景、中景、远景3个阶段。

近景目标是建立合理的收集网络与机制,保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定向安全有序流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杜绝二次污染。这就需要建立“有偿收购为主的多主体、多渠道、开放式收集网络”,在EPR执行模式的选择上,生产者可只承担经济责任,实物责任由政府承担。通过征收回收处理基金、财政补贴、税收融资优惠,逐步培育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再生产业。

中景目标是稳步健康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再生产业。通过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模式,政府逐步将实物责任转移给生产者,取消财政补贴,依靠回收处理基金和第三方管理支持回收处理体系的运行,逐步退出对产业的经济规制。

远景目标是电子电器行业生态产品链的形成。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再生产业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将EPR扩展到上游责任,确定产品链上环境责任的分担,减少产品链的环境总责任,形成从源头削减、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物质闭合循环的生态产品链。

当前,明确回收责任主体,找到一个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的回收渠道,形成一个高效顺畅的回收逆向物流网络,对于达成近景目标至关重要。

生产者责任怎么实现?

推行“第三方EPR”制度,第三方可以是专职回收公司、综合回收公司,也可以是独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EPR)的核心是“谁生产谁负责”,即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以及再利用责任由政府承担转移给生产者承担,将其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阶段。

国内家电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5%,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体系所带来的高昂费用及潜在的技术风险,使国内生产商望而却步。国内行业协会多半是“半官方”组织,并未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内家电行业产业集中度不高,形成家电废物回收、处理行业联盟的可能性也很小。

笔者认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推行“第三方EPR”制度,即生产商将自己应履行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委托给第三方,由独立的第三方来代理承担消费后产品回收处理的实物责任和经济责任;授予第三方废旧电器鉴定、维修、翻新、拼装的权限,使第三方不但具有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处理的作用,而且承担废旧电器的品质提升、再利用功能。

第三方可以是专职回收公司,也可以是综合回收公司,还可以是独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凭借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可实现回收处理集约化、效率化的规模经济,生产者则可通过委托——代理关系锁定延伸生产者责任成本,专注发展主营业务。

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7条确立了生产者的经济责任:“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今年6月,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明确“拆解处理企业”必须是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专业企业,并通过发行“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相应的补贴措施,来确保以旧换新活动淘汰下来的废旧家电得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这些都反映了政府及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三方EPR”制度实现形式的积极探索。

二手市场应规范

建议实行回收、处理许可证制度

城市中众多的二手电器交易市场是中国的特色,这符合循环经济的3R原则,但应对二手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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