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重拳规范电视购物 正本清源须加强执行力

    |     2015年7月13日   |   会议会展   |     评论已关闭   |    1334

|林琳|2009-09-19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新规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实施效果如何,关键要看执行中的具体情况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正式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

这次广电总局对电视购物以及广告的监管明显加强也更细致与具体化,摆在面前的重要难题就是如何让这些规定在全国各地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使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不再令消费者一说起电视购物就“谈虎色变”,使之真正成为消费者喜闻乐见的一档消费节目。

何以“水土不服”

据统计,2008年美国电视直销产品销售总额占零售总额的比例为8%,韩国超过了10%,而我国仅为0.15%。电视购物被誉为继零售、超市之后的“第三次销售革命”,在国外已有约40年的历史。与国外电视购物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电视购物在我国却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电视购物由于“挂羊头卖狗肉”而成为消费者眼中的“重灾区”,因为在宣传与销售中存在“名不符实”的黑幕现象,因此引发广大消费者的反感与不满。

说到底,电视购物不过是一种购物方式,本无原罪,之所以进入国内后水土不服引起消费者不满,究其原因在于管理存在漏洞,使之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鱼龙混杂的现象。此外,由于缺乏严厉的事后处罚机制,使得不法商家敢于冒险违法经营。

电视购物经营模式其实是大有前景,分析国外电视购物发展情况,电视购物并不是“洪水猛兽”,关键在市场规范,合适的引导与规范可以有效地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明确监管责任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中国电视购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曾静平先生表示,尽管执行起来可能有难度,但是电视购物行业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进行规范和必要的监管。之前由于电视购物作为无店铺直销业态,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监管电视购物存在盲区,此次广电酝酿已久新规的出台既顺应民意,也展示其整顿市场的态度与决心。

电视购物中的虚假宣传不仅让消费者在购物时花冤枉钱,而且一些产品甚至还出现危及人身健康的情况,这也促使消费者对加强电视购物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外,诸如丰胸产品、性保健品等宣传短片更是露骨做作,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更令人担忧的是,电视购物中的虚假消费引导,正一次又一次地影响社会诚信,因此广电总局此次重拳出击切实加大电视购物以及广告的监管力度正是顺应民生需求的重要举措。

针对目前群众投诉较多的一些虚假违法广播电视广告,特别是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故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明年1月1日起,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也将正式纳入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范围。此次新规中,广电不仅对企业进入门槛进行了设定,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不少于100个座席的呼叫系统等;而且还特别强调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责任,对播出机构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了广电行政部门要给予行政处理之外,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招可谓“打中靶心”,对规范行业发展非常有好处。

具体操作须进一步细化

广电总局新规一发布,令不少人士拍案叫好,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尤其是电视购物已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要彻底解决电视购物虚假宣传问题,形成良性循环发展局面,还需要正确引导并使之形成长效机制。鉴于之前的情况,此次禁令虽好,但能否真正禁止,还需要相关政策及时跟进。一些电视台往往是禁令风头一过又重走老路。

按此次文件规定,对电视购物的相关监管政策即将实施,并且更加具有法律规范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在市场之下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各地的广电部门能否执行到位?如果某些电视媒体变换“戏法”又该如何监管?如何抵制不法商家并使行业趋向理性与规范?这些都任重而道远,需要相关部门及时细化法规,加大违规成本,使行业发展在自律与监管中走上长期发展的轨道。

此次,广电总局出台的规定重点是打击那些存在虚假消费引导的违法电视购物节目,并不是对电视购物这一节目的全盘否定。事实上,电视购物有其积极的一面,只要充分调动正面因素的发展并有效压制其负面因素,从事正当电视购物也是“钱”景光明。

电视购物是对现有购物方式的有效补充,电视台承接此类广告本身也没有什么过错,问题是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可信、有没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从源头把好关,切实规范行业的整体运作,电视购物也许将成为消费者购物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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