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国家公共品牌ChinaSourcing使用公约
客户世界|ChinaSourcing |2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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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行业自律机制,提高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联盟(以下简称外包产业联盟)的凝聚力,形成产业合力,规范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国家公共品牌—ChinaSourcing的推广、使用和维护,促进和保障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等。
第三条,外包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应遵守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公共品牌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外包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在使用ChinaSourcing国家公共品牌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须遵守“国家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第五条,外包产业联盟负责管理ChinaSourcing国家公共品牌,其主要职责:
(1)审查外包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对ChinaSourcing国家公共品牌的使用申请,并授权使用;
(2)监督ChinaSourcing国家公共品牌的使用情况;
(3)接受外包产业联盟成员的申诉,对违规使用ChinaSourcing国家公共品牌的行为给予惩罚。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外包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经外包产业联盟资格认定后,在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的市场经营活动时,在遵守公约的前提下,有权使用ChinaSourcing国家公共品牌。
第七条,外包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外包产业联盟给予帮助和指导。若外包产业联盟成员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外包产业联盟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外包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其他成员单位使用国家公共品牌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外包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联盟理事会和秘书处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外包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均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正常实施。
第十一条,外包产业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均有义务对非联盟成员使用国家公共品牌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外包产业联盟反映情况。
第三章 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使用公共品牌,应维护公共品牌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未经外包产业联盟批准,公共品牌使用者不得擅自转让公共品牌的使用权,不得任意扩大公共品牌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ChinaSourcing名义,在媒体上或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形象、产品的广告宣传,或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
第十五条,基于产业宣传需要,经外包产业联盟批准,可在公共品牌上附带地区或城市的标志。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损害ChinaSourcing国家公共品牌利益的行为,外包产业联盟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消除影响,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的联盟成员,将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其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如果违约行为情节严重,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公约解释
第十九条,本自律公约的解释权归外包产业联盟所有,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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