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专项扶持资金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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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为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财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09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资金支持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2009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主要有四项,一是2009年重点支持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确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二是鼓励提供各类适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三是支持示范城市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四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通知指出,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

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二是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三是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70%以上;四是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通知明确,两部门将对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支持标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取得示范城市称号未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承接地予以500万元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具体由基地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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