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裁员”后遗症”:加班计算引发争议
||20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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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月某日接送领导一次”,“某月某日晚上工作到8点”,这些职场上司空见惯的小事在经历了裁员之后就会被放大,甚至成为对簿公堂的焦点。人力资源专业公司前程无忧称,裁员后遗症已经在近期显现,加班费和裁员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成为争议焦点。
某企业今年3月份将专职司机陈先生列入裁员名单。除了正常的裁员补偿金外,陈先生还提出补偿加班费的要求。陈先生拿出了自己记录的加班时间,要求用工单位补给加班费。
前程无忧人事外包部门负责人郭雁冰告诉上海商报记者,最近公司收到类似的咨询很多。3月份企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咨询比同年2月份增加了35%,达到112人次。而派遣员工对裁员补偿金的咨询也增加了42%。郭雁冰告诉记者,司机陈先生的要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满足。因为司机、售货员和外勤等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只要企业事先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报批,一旦获准后就可以对岗位人员实行非标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不过,如果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他工作,仍需要支付其加班费用。
郭雁冰还强调了加班费计算的两个原则。一是,员工加班必须是经过企业安排的,而不是以个人的工作时间为标准,为此一些企业还设置了严格的加班报批管理制度,比如加班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必须上司和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等。二是,除了双休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之外,企业要求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要支付加班费用。
郭雁冰告诉记者,除了加班费,常常受到质疑的还有“裁员合法性”的问题。郭雁冰指出,首先要看裁员是规模性还是个别性的。如果是前者,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如果裁员低于20人或者不足20人且占企业员工总数不足10%,作为个别裁员,企业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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