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维持原判 顾雏军领刑10年罚680万
||200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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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等五人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八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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