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个人信息本质是公权侵害私权

    |     2015年7月12日   |   会议会展   |     评论已关闭   |    1205

||2009-03-02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把泄露个人信息定为刑事犯罪。但3月1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里却把“打击私人侦探”作为这个新闻的延伸解读:通过记者暗访,揭示我国一些“侦探事务所”从事婚姻调查、追讨欠款、通话信息等,认为此类活动严重侵害公民“隐私”,将受到严惩。

我觉得央视误读了《修正案》,“泄露个人信息”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关利用职权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再转售获利,严重侵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其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而“私人侦探”这样的个人利用偷拍、跟踪等手段对个别公民的侵犯,其危害远远小于前者,适用现行的行政法、民法就可调整,并没有被作为刑事犯罪来打击。

《修正案》明确定位在打击公权侵害私权上,而不是私权对私权的侵害。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和金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犯罪的客体上说,公权机关依赖公权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就应有公益性、公正性,如果泄露谋利,那不仅是侵害公民私权,而且还侵害了公务行为的正当性,损害了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关的信誉,会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屡屡见诸新闻报道,让人深恶痛绝的“倒卖个人信息”,并没有在《修正案》中作为罪犯来打击。为什么呢?这是正本清源之举,堵住信息的泄露源头,远比抓那些“信息贩子”更有意义。

所谓“私人侦探”的“主要业务”是电话清单,一般是通过电信公司的内部人员泄露的,这显然属《修正案》的打击公权私用、公权滥用的范畴。个人的偷拍、跟踪的社会危害性,远小于这种与公权机关“勾结”的行为,故不作为犯罪来打击。

一个刚有了宝宝的家长,得应付一个个“精确定位”的奶粉、尿布、婴儿照、满月酒、胎毛笔的推销打扰。一个车主也会被车内装饰、车辆保险的广告“精确打击”。大家不难猜出这种信息是谁泄露出去的。

几年前,我就看到过某电信企业的业务宣传里,明确说他们能根据客户情况,提供分类直邮目标群的个人信息。我家的电话是以我母亲的名字登记的,结果信箱里的直邮广告的收件人都是我母亲。以前这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案件,由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去举证医院、电信、银行等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显然成功率很低。这进一步损害了百姓对公权机关的信任,所以此次《修正案》打到了问题的关键——泄露个人信息即公权侵害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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