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申券商不得委托外人开展经纪营销

    |     2015年7月12日   |   会议会展   |     评论已关闭   |    1235

||2008-12-02

本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向各地证监局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证监局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按照《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194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营销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立即终止违规委托营销

《通知》明确指出,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各地证监局要督促证券公司对营销人员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法网点或者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同时,对于目前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证监局应督促证券公司组织进行证券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对于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的,督促证券公司立即终止与其委托代理关系,并停止相关营销活动。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或擅自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损害客户、证券公司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中国证监会严格明确,在《通知》下发后仍然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或者机构从事经纪业务营销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成公司立即纠正并实施内部责任追究;对因授权不清、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经纪业务营销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为管理办法出台扫清障碍

深圳某大型券商负责人认为,本次下发的《通知》实际上是为《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扫清障碍。目前由于很多券商营销行为并未严格按照194号文执行,市场还存在不少的违规行为,比如经纪人无从业资格,或违规进行营销活动等等。只有在清理整顿行业不合规行为后,《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才能顺利地推出,届时市场将呈现良好运行的新面貌。

业内人士均表示,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前的过渡期内,《通知》对经纪人从业资格通过率较小、未与经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证券公司冲击较大。据记者了解,现阶段国内证券公司对旗下经纪人全部要求考取从业资格(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经纪人专项考试),但不同的公司和经纪人签订的合同有所区别。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新选择,即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目前部分券商与旗下从事经纪业务的营销人员全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将其纳入正式员工体系;部分券商全部与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也就是以委托外部人员形式开展经纪业务营销;还有部分公司为挽留人才,与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只通过经纪人专项考试的则签订代理合同,希望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后同样可以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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