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会呼叫中心与客户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     2015年7月12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1466

客户世界||2004-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电子商会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本会为中国电子商会的分支机构之一,并作为信息产业部对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进行行业管理的支撑机构之一。

第二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与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电话客户服务相关业务的运营商、制造商、供应商、用户等单位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中国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业务上受中国电子商会领导, 受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所有从事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建设与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志之士,坚持改革开放方针,贯彻国家有关发展市场的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强同国际同行的交流和联系,推动全国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产品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本会以培育、建设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子市场体系为目标。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发挥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有关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的经营进行服务,指导、协调、咨询和监督,监督会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支持信息产业部行业主管部门对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加强行业管理,发挥支撑机构作用。

第八条 组织会员听取专家、学者对市场行业发展的研究成果报告或讲座;组织、指导会员学习和交流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管理先进经验;培训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开展调查研究,为会员、生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信息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对话、协调和制定行规的自律机制,调解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制止会员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电子产品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环境。

第十条 倡导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经营诚信、守法经营,严禁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在会员中组织开展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信息产业部和中国电子商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会条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员费,从事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经营的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中国电子商会的会员,如果是从事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市场经营的,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凡申请加入本会均要提交入会书面申请,经本会工作会议审查批准, 即可成为本会的正式会 员,特殊情况可由本会领导直接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参加和退出自愿的原则,要求退出本会的会员,须于半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工作会议批准后通报各会员 。

第十六条 凡不遵守条例,不履行会员义务,不执行本会决议,严重违法乱纪,损害本会会员利益,不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的会 员,经本会批准予以除名,对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和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并通报各会。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3、 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参与制订和修改本会条例。
5、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业务活动以及各类人员培训和业务专题讲座
6、 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享受本会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7、 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8、 对本会各级领导有监督权和批评权。
9、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条例及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2、 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市场信息等资料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认真执行本会决定和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4、 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联络,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努力宣传和扩大      本会的影响不得做损害商会、本会和会员声誉及利益的事
5、 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工作会议。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由呼叫中心/客户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秘书长组成的工作班子行使领导职权并开展日常工作,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本会工作会议原 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重大事情由本会工作会议决定,并报中国电子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工作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1、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2、听取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4、制定修改本会条例,并监督条例的实施。
5、参与中国电子商会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会议 协商产生,并报中国电子商会批准。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人选,由本会全体会议决定聘请。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商会常务理事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 作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对本会和中国电子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与修改本会条例草案。
2、组织实施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工作任务。
3、拟定本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4、 向工作会议报告本会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草案。
5、提出需要本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草案。
6、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7、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8、组织与指导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9、完成信息产业部和中国电子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由秘书处管理,并向中国电子商会负责。除按规定向会员工作会议汇报经费收支情况外,还应定期向会 员汇报本会财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单位赞助以及开展活动的收入。本会经费将用于开展活动和日常开支 。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会员单位每年4000元,理事单位每年80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开支预算须经本会会员工作会议通过方可实施,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经本会审核,向会员报告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令有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会条例解释权属专业委员会会员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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