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原则设想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230

客户世界||2007-12-08

对离岸服务外包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通常,跨国公司会将其非核心服务环节外包,如将IT外包服务、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第三方外包服务(含呼叫中心、物流、网络运营、电信运营、人力资源、资讯服务、财务、后勤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外化为一个投资项目或专业服务公司后再外包出去。这些业务类型,既有智力投入较高的内容,如研发设计外包、软件开发外包;也有劳动力密集型业务,如呼叫中心等。

因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解决就业问题,都是我国政府面对的重大课题。在这两方面,现行流转税政策均已作出一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税收政策方面,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

境内服务外包按行业税收政策执行。目前,境内服务外包日益增加。对出口实行零税是国际惯例,而对于国内生产经营,应适用国内统一税收政策;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免征税款。由于服务外包属企业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诸多,我国法律对其尚无明确界定。因此,按照现行税制条件,对境内服务外包业务,难以制定普遍适用的单一专项政策,应按照不同行业的相应税收政策执行;同时,也可以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统筹考虑。

离岸服务外包零税政策的原则设想。服务业,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主要属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并通过生产产品延伸到增值税。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作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同时,由于服务外包属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和税收政策诸多,在确定基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可以考察了解不同行业具体情况。例如,我国鼓励发展和支持出口的服务内容包括,文化产业经营出口、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动漫产业等。而对远程服务,现行税收政策就有征税规定。因此,对金融保险、数据分析、信息服务、企业和市场研究、设计服务、网页和动画设计、远程服务、网络管理涉及的离岸外包服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

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中国与印度不同,印度软件外包几乎全部是出口,中国却有很大的国内市场,中国的潜力将超过印度 。因此,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则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的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

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如对于“千百十”工程评选的1000家获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上述1000家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

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境内服务外包的转包、分包应允许扣除相关费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目前有相当的项目需要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这就限制了分包和转包经营,造成税负过高,扭曲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纳税行为。

为有效延长服务外包产业链条,促进企业联合承接服务外包,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培育服务外包领域的中小企业,笔者意见,应避免税收对正常经济行为的干扰,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服务外包行为,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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