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研究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65

|李义奇|2007-08-19


    服务收费的中外资比较及国际惯例

 由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自主定价,各行在收费类别、收费名目与费率标准上均有较大差异,短期内无法全面汇总、比较。但从中外资银行服务收费的总体情况来看,中资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种类远远少于外资银行,费率普遍低于外资银行。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收费问题都遭受到消费者的质疑,但比较而言,中资银行面临的处境更为不利。原因如下:一是受社会、历史因素制约,中资银行承担的社会责任多,客户群体广泛,高、中、低端客户并存,无法通过选择客户,且中间业务发展时间短,发展水平低,目前开展的项目主要面对的是中低收入群体(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收费项目上没有可比性),这一群体对银行收费的价格敏感性较强;二是我国商业银行对部分中间业务实行自主定价不足5年时间,定价策略、收费经验不足,缺乏与消费者充分有效沟通,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三是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渡的特殊国情。

 总体来讲,中外资银行在服务收费方面存在以下两大差距:

 差距之一:外资银行服务定价是其选择客户,实现市场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中资银行服务的大众性,决定其无法有效利用这一手段选择客户。

 差距之二:外资银行服务较高定价与其产品的复杂性及高附加值是分不开的,中资银行受市场及自身创新能力所限,目前尚无法做到这一点。导致了中资银行面临收费环境的考验:中低端客户价格敏感性强,费率低且易受到质疑。

 关于社会舆论及有关方面经常提及的国际惯例,我们认为,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及成熟市场国家银行的经验,有些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但更多的是囿于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具体而言,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可以参照成熟市场的国际惯例;至于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收不收费,收费多少,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市场发展状况、银行发展战略、银行提供服务能力以及商业习惯等因素,这些因素各国各地各行以及不同时间都会存在不同,并没有国际惯例可循,因此,商业银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对这些服务自主定价,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当然,在市场及市场主体发展不够成熟的阶段,不成熟的市场主体可能会利用一些特殊的市场地位,推出一些不明智、不理智的收费项目和不合理的费率。政府部门对这些收费行为进行指导,或通过行业协会来引导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是完全符合市场发展逻辑的。

 社会比较关注的几项收费情况

 我们对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如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存取款费、零钞清点费等几项中间业务收费进行了专门调研,各行一致认为,合理收费对整合银行资源、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目的是提醒客户合理开立账户,引导客户管好用好银行账户,有效管理账户,且充分考虑、照顾到了社会弱势群体。据工行反映,截至2005年6月30日,工行个人活期存款余额在10元以下的账户约1.4亿个,占账户总数的36.85%,除部分特定目的的账户,长期闲置不用低效及无效账户达到1亿个以上,而且还在不断增长积累。农业银行反映,在实行小额账户收费之前,小额账户(账户余额低于500元的个人活期账户)占全部个人活期账户数量的比例高达76%,但存款余额占比只有1.25%。对此,若不采取措施加以治理,银行将背上沉重的包袱。鉴于此,国内多数商业银行相继对个人人民币活期存款低余额账户实行收费。以工商银行为例,收费范围为余额低于300元(含)(2006年以后,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调整为300元-500元,但目前均暂按300元收取)的活期存款账户,收费标准为3元/季。这个标准与在华外资银行(他们收费的出发点是为了选择客户)规定的账户管理费相比仅具有象征意义。银行这样做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而是为了敦促客户对其久悬不用、多余的账户主动进行清理,既利于客户自己有效管理其存款账户,又可以腾出计算机系统内存,提高银行账户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同时,通过收费约束,引导客户根据其日常需求合理开立银行账户,形成较为理性的消费银行服务的行为。况且,各银行特别是四大行都从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局出发,对少则8类,多则11类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银行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基本保证了每一个家庭都有一个免费的银行账户。

 对跨地区存(取)款业务的收费,主要会员单位认为,实质并非对存取款行为本身收费,而是对办理跨地区结算业务收取费用,相当于同系统内的异地汇款业务。异地存(取)款业务实现异地存取实时到账,是现代科技在银行领域的重要应用,是对传统货币资金流转支付方式的一场革命。与传统汇款方式相比,极大节省了客户资金流转风险和成本,提升了资金时间价值,提高了客户服务效率。在对汇款业务收费的情况下,对此项业务收费更是理所当然农行此项业务收费收入将近占全部中间业务收入的40%。至于国外银行不收取此项业务费用的国际惯例,原因是国外银行普遍收取了相应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管理费,涵盖了此项业务的成本。

 关于零钞清点费,按照“3号令”有关规定,目前只有部分银行向对公客户收取了零钞清点费,对私客户尚未收费。对于对公客户来讲,收取零钞清点费主要是基于银企双方的基础上的协议定价,属于双方合作的内容之一,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制定的收费,因此不会造成其他影响。对私客户零钞清点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定价权归银监会,截至目前,由于银监会尚未出台具体收费标准,各行收费缺乏政策依据,所以没有收费。

 一些媒体对银行小额账户收费、异地存(取)款收费和零钞清点费等断章取义,歪曲事实,误导了社会舆论。

 改进银行服务收费的建议

 (一)稳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政策,进一步增强“3号令”的执行力。要求商业银行自觉维护3号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政策的稳定性。建议就3号令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理顺定价管理体制,依法合规定价和收费,切实防范不当定价行为引发政策风险。

 (二)出台《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指引》,提升商业银行定价管理水平。建议银监会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定价体系,形成科学的定价机制。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经营的稳健程度和市场竞争力,银行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以及抵御风险能力,从根本上讲取决于银行的定价能力。建议银监会在维护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自主权的基础上,出台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指引,对商业银行完善服务定价决策与执行机构、建立科学的服务定价体系、信息系统支持和服务定价执行机制进行原则性规范,指导商业银行增强服务定价意识,完善服务定价体系,提高服务定价能力。此外,国内中外资银行在服务定价问题上面对的是不同的市场环境,比如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定价手段来选择客户,中资银行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既无法通过定价手段来选择客户,又饱受市场对服务收费过多的质疑,此种状况应该引起注意。

 (三)适时调整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标准,扭转人民币结算业务亏损经营的局面。现行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标准偏低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鉴于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根本和基础保障,从促进银行经营转型、稳健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将适时报送基本结算类价格调整报告,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调整政府指导价。

 (四)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营造良好的中间业务发展和服务收费环境。

 1.建议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共同努力,开展公众普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利用银行先进服务设施和手段,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有偿服务理念,明确付费是促进银行改进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的动力,也是保护客户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2.调动行业宣传整体力量,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公众对银行提供服务并对之收取一定费用的理解。尤其是各银行在推出服务收费项目时,要注重宣传策略,在宣传上要做到收费项目宣传与免费、优惠措施宣传并重,宣传渠道多样化与信息送达的有效性并重,服务项目功能介绍与费用信息披露并重,充分与公众沟通,消除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不公开、不透明、忽视消费者意见”的误解。

 3.建议监管部门与新闻、互联网等主管部门以及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沟通,杜绝媒体对银行服务收费的失实和不恰当炒作,鼓励、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特殊身份人士通过恰当的方式和途径监督银行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珍惜银行声誉。

 (五)协会通过自律平台规范收费行为。

 中国银行业协会将通过自律平台规范收费行为。一是规范收费名目,尽量避免歧义和公众误解。协会将组织会员单位,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的形式,对现行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中间业务收费的类别、名目进行统一规范。二是规范中间业务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中间业务市场秩序。通过行业自律手段,既要制止低价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又要合理引导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照顾社会弱势群体。三是规范中间业务营销行为,杜绝不当销售行为。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督促各行自查自纠、从严惩处违规销售行为。四是要充分发挥好协会的公众联系纽带作用。建立公众查询各家商业银行收费标准的统一平台,方便客户选择银行服务,使银行服务项目处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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