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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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济政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2007-07-30 13:58:55
生效日期:2007-07-30 13: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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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迅速发展的机遇,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服务外包工作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充分认识加快服务外包发展的重要性。服务外包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新形式。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加快我市与国际经济接轨、培育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举措。做好服务外包工作,对进一步促进我市对外开放、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服务外包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现阶段主要是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通过引进一批国内外大型外包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本地服务外包骨干企业,建设形成增长速度快、承接能力强、辐射区域广、规模性聚集的华东地区服务外包产业带,努力将济南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三)确定发展重点。当前,要立足济南自身优势,以软件外包为突破口,大力发展IT服务、金融、保险、财会、医疗、咨询分析、科研开发、售后服务、呼叫中心等各种业务流程外包。进一步拓展外包业务范围,促进金融保险、政府部门、公共卫生、制造业等行业外包服务。着力发展风险管理、金融分析、科研开发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服务外包。
二、积极创建服务外包示范区
(四)鼓励高新开发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区,形成各具特色的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在土地供应、规划、建设方面,优先满足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企业的需求。
(五)电力、通信、供水、供热、供气、公交等行业,要优先满足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企业需求,加快示范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示范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和企业员工工作、生活需要。优先为服务外包企业建设生活、居住、交通、金融、教育、医疗、商业、体育、娱乐等配套设施。
(六)市信息产业等部门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远程支持的网络业务处理、数据运营中心、呼叫中心、在线数据处理等基于电信网络和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以及为外包服务客户采购并提供相关电信网络带宽和接入服务的,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做限制。
三、加强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七)设立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与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配套,用于引导、扶持、奖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或调整使用范围,重点扶持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贴。重点培训对象为国内外应届大学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
2.服务外包有关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补贴。
3.办公用房补贴。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购地建设、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适当补贴。
4.招商及人才招聘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招商、人才招聘、展览促销活动给予适当补贴。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服务外包的学术与技术交流。5.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环境建设补贴。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技术支撑平台、电力系统、网络系统和国际数据出口的建设与改造。
6.培训基地建设。对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确认的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或机构,给予扶持。
7.表彰奖励。鼓励企业扩大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对每年出口贡献较大的企业予以奖励(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和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外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八)充分利用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城市奖励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引导资金、人才发展及引智专项基金等各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功能,向服务外包企业倾斜。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大力加强品牌建设,发展自主创新的知名品牌。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费用,由市科技部门按照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给予扶持;对服务外包企业获得的国内外专利、科学技术奖、知名品牌、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按照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增强软件外包企业外包业务承接能力。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国际认证的软件外包企业,由市信息产业部门按照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给予认证费补贴。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引进用于服务产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引进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产设备按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4.扶持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小但发展潜力大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我市关于加快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给予便利。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相关内容,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需要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四、建立和完善服务外包投融资体系
(十)积极争取商务部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大力开展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金融合作,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政策性贷款支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将服务外包产业纳入业务范围,对服务外包企业贷款融资给予支持。
(十一)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投入力度。扶持济南高新区设立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基金,并将其作为种子基金,直接或间接地联合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孵化服务外包企业,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大政府资金的推动作用。对成长型、扩张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其到资本市场融资,形成风险投资有进有退、滚动发展的机制。
五、加快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和培养
(十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训人才。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按照我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高层次急需人才有关规定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有关办法,对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引进、员工培训、大学生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积极对外吸引服务外包人才。大力吸引海内外具有从事服务外包经验和对国际外包市场熟悉的外包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外包业务流程管理、能与国外外包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凡来我市创办服务外包企业,或被服务外包企业聘为中层以上管理、技术人员的海外人才,可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出入境、居留、落户、医疗、保险及子女上学等便利和待遇。
(十四)凡被我市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外地人才,优先解决本地户口,在居留、医疗、保险及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济南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十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按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有关办法优先解决济南市户口。
(十六)实行服务外包人才奖励措施。对年薪1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人员,实行资金补助奖励。奖励资金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十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关键和核心技术,增强国际竞争力。在抓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同时,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增强竞争优势。
(十八)设立市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方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便捷的信息服务。
七、加强协调服务工作
(十九)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秘书长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南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日常具体工作。
(二十)建立服务外包企业认证体系和统计体系。市外经贸部门要根据商务部有关服务外包企业认证标准和规定,建立服务外包企业认证体系,并与市统计部门研究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服务外包发展的趋势分析,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二十一)建立服务外包信息网站,配合国家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全面介绍国内外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市场状况、研究成果,为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建议。通过借助此平台,加强外包企业和跨国公司之间、外包企业之间、政府与外包企业之间畅通的信息交流和业务沟通。
(二十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成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成员之间人才培训、业务拓展、招商促进等方面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共同营造服务外包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三)鼓励海内外企业、组织、个人投资创办服务外包企业。支持各类企业从事和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积极开展服务外包招商、展览、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济南市人才引进办公室(济南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济南市海外学人联谊会、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区和海外创业基地的作用,吸引海外人员投资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和联络服务外包业务。
(二十四)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现阶段主要从事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并符合国家有关认定标准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均适用于本意见的有关扶持政策。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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