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领域对香港开放五种增值电信业务

    |     2015年7月12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1120

||2007-03-31


根据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规定,电信领域对香港开放的问题是《安排》附件4内容之一,信息产业部为此发出通告,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经营以下5种增值电信业务:

即(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2)存储转发类业务;(3)呼叫中心业务;(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5)信息服务业务。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前述5项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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