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应考虑零税政策

    |     2015年7月12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1202

|沈彤|2007-01-03

  如果把制造业的国际转移看作第一次经济全球化,那么,服务业外包就是第二次经济全球化。目前,全球服务外包的市场规模在3000亿美元~5000亿美元之间,预计到2008年,市场规模将突破1万亿美元,并在未来若干年内继续保持20%~30%的增速。

  联合国贸发会议研究表明,中国正成为全球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活动的首选地,同时有条件成为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的主要承接地。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表示,发展服务外包符合全球市场变化和中国发展的国情,他提出:要在未来5年内承接新一轮的服务外包产业转移,让中国从“世界工厂”过渡为“世界办公室”。

  2006年,商务部将服务外包产业列为我国未来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并出台了一些重要的促进政策。但推动国际(离岸)服务外包更快更好发展,还需要一系列政策发挥协调规范作用。比如,为发展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信用担保,可制定促进服务外包的投资促进政策等。

  就税收而言,笔者认为,借鉴当年中国为促进商品出口而采取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效应,为推动中国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应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应建立健全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的零税政策。

  我国服务外包全面起步

  以“服务外包”为特征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正在兴起。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表示,发展服务外包不仅是转变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提高对外贸易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重要方式;同时还是扩大大学生就业、提升劳务输出水平的重要渠道。

  另外,发展服务外包,还有利于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上一轮以制造业为主的国际产业转移中,沿海远远领先于中西部。在新一轮以服务外包为重点的国际产业转移中,东北和中西部地区有望分享更大的份额。

  目前,我国实际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已涉及信息技术、研发设计、呼叫中心、人力资源、金融后台和管理咨询服务等领域,其中信息技术外包占据主导地位。外资企业是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力量,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已形成外资、民资和国资共同发展的格局。

  为切实推动我国服务外包全面起步,2006年9月,商务部联合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颁布了《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支持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实质性措施。

  2006年10月,商务部启动了我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即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建设10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推动100家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育1000家获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全方位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2010年服务外包出口额在2005年基础上翻两番。

  2006年10月23日,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在北京联合举行授牌仪式,成都、西安、上海、深圳与此前已接受授牌的大连,成为首批“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表示,这标志着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建设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服务出口可考虑零税收机制

  为增强本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各国普遍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政策。因此,在20年前,世界为中国制造业提供良好发展机遇的时候,我国通过建立出口商品退税制度,有力地刺激了商品出口贸易迅猛发展。

  今天,服务外包给中国提供了新的机遇。根据我国现行流转税政策,对服务征收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对服务出口没有建立有效的鼓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服务外包收入包含了流转税。

  为提高承担服务外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我们应考察建立适用于服务出口零税收机制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此项税收机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的原则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要有利于承担服务外包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服务竞争力。

  二要有利于实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与扩大外包业务紧密结合,落实基地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

  三要有利于将研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在服务外包基地进行实施;

  四要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设立承担智力型服务外包企业。

  服务外包发展展望

  展望在今后一个阶段的发展,笔者认为,我国服务外包经营将会体现以下特征:

  一是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环境能够较快改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二是我国服务外包的境内外包和离岸外包业务将同时快速发展。目前,国内的金融、电信、政府、制造等部门已经开始接受外包的概念和做法,愿意将IT业务、软件业务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服务商。

  三是服务外包的产值将在包括软件开发在内的多个行业普遍实现持续增长。

  四是我国将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从而使中国提供的外包服务在世界服务外包市场占有更重要地位。

  名词解释

  “服务外包业务”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等。在BPO和ITO基础上,服务外包方式现已延伸到知识流程外包(KPO),具体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知识产权研究、金融保险研究、数据分析、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和市场研究、设计服务、网页和动画设计、律师助理业务、远程医疗服务、远程教育和出版、研究与开发、网络管理和决策辅助系统等。

  按照服务发包和承揽服务外包企业的相对地理位置,服务外包又可分为境内外包和“国际(离岸)外包”。当前,商务部希望推进更快发展的服务外包范畴,主要是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先导行业,是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

  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原则设想

  对离岸服务外包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通常,跨国公司会将其非核心服务环节外包,如将IT外包服务、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第三方外包服务等方面,外化为一个投资项目或专业服务公司后再外包出去。这些业务类型,既有智力投入较高的内容,如研发设计外包、软件开发外包;也有劳动力密集型业务,如呼叫中心等。

  因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解决就业问题,都是我国政府面对的重大课题。在这两方面,现行流转税政策均已作出一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税收政策方面,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

  境内服务外包按行业税收政策执行。目前,境内服务外包日益增加。对出口实行零税是国际惯例,而对于国内生产经营,应适用国内统一税收政策;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免征税款。由于服务外包属企业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诸多,我国法律对其尚无明确界定。因此,按照现行税制条件,对境内服务外包业务,难以制定普遍适用的单一专项政策,应按照不同行业的相应税收政策执行;同时,也可以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统筹考虑。

  离岸服务外包零税政策的原则设想。服务业,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主要属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并通过生产产品延伸到增值税。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作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同时,由于服务外包属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和税收政策诸多,在确定基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可以考察了解不同行业具体情况。例如,我国鼓励发展和支持出口的服务内容包括,文化产业经营出口、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动漫产业等。而对远程服务,现行税收政策就有征税规定。因此,对金融保险、数据分析、信息服务、企业和市场研究、设计服务、网页和动画设计、远程服务、网络管理涉及的离岸外包服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

  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中国与印度不同,印度软件外包几乎全部是出口,中国却有很大的国内市场,中国的潜力将超过印度。因此,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则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的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

  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如对于“千百十”工程评选的1000家获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上述1000家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

  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境内服务外包的转包、分包应允许扣除相关费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目前有相当的项目需要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这就限制了分包和转包经营,造成税负过高,扭曲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纳税行为。

  为有效延长服务外包产业链条,促进企业联合承接服务外包,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培育服务外包领域的中小企业,笔者意见,应避免税收对正常经济行为的干扰,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服务外包行为,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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