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民知情权
客户世界|刘小青|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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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氏家族”成员的不断曝光,2月中旬以来各地先后出台新规,对以往输入姓名查询房屋权属信息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对个人房产信息实行严格保密。此举引发网民激烈抗议,认为新措无疑是对贪官的保护。网友 @苯牛弹琴 在新浪微博中说:多地严禁以人查房,这是对贪官的保护,对民众监督的打击。又有折中者胡说官员可查,民众不可查,试问,有哪个贪官将多套房产置于自己名下?不查他那些为民的亲友怎么查得出?民房真的不可查吗?房子不可隐,房产何以是隐私?
房产算不算个人敏感信息,应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一直以来我国并无明确法律条文予以具体规定。据了解2006年住建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曾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提出,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总体而言,信息查询的范围越来越小,限制越来越多。
2013年,可以说是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突发式出台的一年,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社交媒体的繁荣兴盛,凸显了以往政策法规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薄弱,同时互联网生态环境也形成了社会民主化发展不可逆转的势头。哪些个人信息范畴是属于应该保护的,哪些是属于应该公示、让社会共同监督的,必须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在2012年底出台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首次提到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的概念化分,并针对个人敏感信息作了列举说明。据了解,这套新出台的国标的主要参考依据是欧盟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在欧盟各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个人敏感信息的征集来源也有具体的规定,如《冰岛有关个人数据的保护法》规定:“处理只与数据主体本人已公布的数据相关。”从他人手中获取个人敏感信息是不允许的。但同时欧盟法律提出了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需要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关系,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本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平衡。如《奥地利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中规定:“在法律服务于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范围内,使用数据的授权或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
无独有偶,据2月17日香港《联合早报网》报道,香港独立股评人韦伯(David Webb)日前在其个人网站上公开了1000多名市民的身份证号码。被公开身份证号码的包括不少香港政商界名人,例如香港首富李嘉诚的两个儿子李泽楷和李泽钜、恒基地产集团主席李兆基、新鸿基地产集团联席主席之一郭炳江、东亚银行主席李国宝等。此举是为反对香港政府修改条例限制公众查阅公司董事身份的计划。韦伯透露,他是通过网上搜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告、香港政府宪报、廉署通缉资料、公司网页等,找出并公开1000多名市民的身份证号码。他表示,身份证号码并非个人隐私,不应限制公众查阅。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作为对现有法律的发展和细化,不仅仅是单向度加强个人个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更需要把握好各阶层权益平衡的原则以保障公平、公开、公信社会环境的形成。
本文刊载于《客户世界》2013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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