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也是可以“外包”的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78

||2012-03-22


全国民政会议近日在北京举行。温家宝强调,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社会”成为热词,社会管理近来为政府所重视,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更是近年来政府一直在探索的事业。创新社会管理,可以有多种尝试,但大致的思路还是较为明晰的,即:厘清政府、社会的边界,分清权责,在此基础上,以多元的公共服务手段来满足不断丰富的社会需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温家宝总理提出“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

当然,厘清权责,推进公共服务手段多元化,除了理念之外,也是一个技术性的事务。从技术的层面着眼,公共服务又该如何多元化?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如果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只是行政部门,多元化是较难实现的。我们无意否认政府可以创新管理、服务手段,但必须承认的是: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政府部门却要遵照既定的法规、规章和一定的程序行事,它可以实现各种创新,可以改进管理和服务的手段,但这种创新和改进多半是被动的,难以走在社会发展的前端,难以第一时间满足激增的多元需求。

在利益分化、需求多元的时代,公共服务的任务在加重,不仅要更加多元化,也要更加专业化。如果公共服务只是由政府一力承担,可能的结果便是,政府机构自身难免膨胀。在科层制、法制化、制度化的政府组织模式下,推动公共服务的更新,需要政府细化专业分工,因而难免细化政府职能,从而增加机构、人员的设置。早些年,政府便是通过事业单位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其结果便是政府权力的触角不断向基层延伸。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思维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总之,在一个开放而多元的时代,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一定只是政府,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甚至是企业。这并非是说政府将可以卸下包袱,只是,它的身份和功能将有所变化:政府将成为公共资源的规划者、组织者,成为公共服务的“发包”方,将一些原属自己承担的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团体、企业,通过契约而对后者提出基本要求和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

譬如,随着医疗改革的推进,公立医院实现管办分离,形成法人治理模式,医疗服务就将变成一种社会产品,而政府可以通过医保作为杠杆,购买医疗机构的服务,并向患者提供。一方面,医疗服务回到了医疗自身的规律中,并得到充分竞争的可能,另一方面,医疗服务仍然保持了公益属性,并不会异化为市场产品。

在这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中,政府将能抓大放小,即从宏观上对公共服务谋篇布局,而在微观上将具体的事务细分,该由政府继续承担的仍然划归政府管理,而该由各种专业的、有竞争力的团体、企业承担的,就一应下放。这样,公共服务自然能够“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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