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规“剑指”保险销售四大乱象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321

||2012-02-15

消费者或不再屡遭骚扰、误导

您有没有遭遇过误导式保险销售的陷阱?您是否曾为屡拒不止的保险推销电话而烦恼?针对保险销售领域的这种种乱象,保监会将出台新法规予以整肃,消费者在未来将有望不再为这些问题而头疼了。

继1月份出台《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后,保监会随后又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细化了针对保险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剑指当前保险销售中存在的不良现象。该《规则》对保险推销中常见的产品说明会、电话销售、银行代售保险、赠送保险等行为都做出了具体规范,今后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中若出现违规行为,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举办产品说明会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内容

随着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的推销方式也是花样百出,近几年部分保险公司借用“专题答谢会”等名目举办产品说明会,以宴会和纪念品吸引客户到场,然后进行“一对一”突击式保险销售。

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吴先生,去年年底收到一家保险公司“年终答谢会”的短信邀请,对方称到会场可凭短信领取保险公司赠送的纪念品。

谈及到会后的经历,吴先生说:“到了饭店以后,先是一个经理拿投影仪给我们介绍他们的保险,从11点讲到下午1点多才开饭。吃饭的时候出来了一群业务员,坐在旁边给每个人一对一推销,一个劲儿就是要让人现场成交。我说我没带银行卡,他死缠烂打问我要住址,说明天可以带POS机去我家,气得我纪念品也没要就走了。”

针对这种现象,《规则》中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产品说明会应当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合作机构举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产品说明会召开前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

《规则》还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在宣传活动中,必须全面、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将其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不允许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电话售险将统一呼号,被拒不得再次拨打

电话营销是如今最常见的推销方式,接到保险推销电话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部分推销员在被拒绝之后仍锲而不舍地反复劝说,甚至在号码被拉黑后换台电话继续推销,这种“屡败屡战”的作风让不少市民不堪其扰。

针对这一现象,《规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不得再次拨打。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应当自建电话呼叫中心,或者使用具备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进行保险电话销售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呼出号码。

《规则》还特别强调,从业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将工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告知客户,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销售用语,建立电话录音监听制度,监督电话销售过程中销售用语使用情况。

银行代理保险应在专门柜台销售

近年来,“银行存款变保险”的案例屡屡出现。有些客户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在未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下,接受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将存款改为保险,结果事后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才被告知中途退保要承担违约金。这种现象不但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也影响了银行和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由于消费者普遍对银行很信任,在办理业务时警惕性不足,加上银行柜台日常等待人数众多,代理销售保险的银行工作人员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向客户进行细致全面的解释说明,因此很容易产生误解。还有少数缺乏职业道德的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追求奖金,有意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混淆保险和存款的区别,误导消费者在稀里糊涂的状态下选择保险业务。

针对容易造成误导销售的银行代理保险,《规则》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级分支机构不得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而符合规定的银行,代理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的,则应该采取“分区域销售”的方式,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等专门区域进行,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不得超过100元

“您好,我们XX保险公司正在进行一项电话调查,只要您回答几个简单的问题,您将免费获得一份三个月的交通意外险。”春节长假期间,不少市民都接到过类似的电话。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样的“免费午餐”固然诱人,但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手段展开恶性竞争,影响保险行业正常秩序,《规则》对这类业务做出了明确限制。《规则》规定,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100元;向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赠送保险的,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该客户首年保费的5%和100元之间的大数;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金额限制。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赠送免费保险如今已成为保险公司拉拢客户的常见的手段,赠送的险种多为意外险,保期一般都是3个月。而现在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险保费普遍在100元左右,3个月期限的保费并没有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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