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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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管委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庆北部新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园区、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国家高技术服务业基地示范园区建设,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重庆市加快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北部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服务外包业务,在北部新区登记注册,并在北部新区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 北部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北部新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相关企业、人才及区内软件及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
第四条 北部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以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及支付结算、工业(工程)设计和数字出版等为重点领域,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鼓励企业规模发展。软件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000人,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或服务外包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000人,年离岸外包执行金额达到2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软件企业从业人员达到 2000 人,销售收入达到4亿元,或服务外包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000人,年离岸外包执行金额达到4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一企业可任选一个等次,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 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税收减免及返还优惠政策。
新入驻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自在北部新区税务登记之日起,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实行前二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半额奖励的鼓励政策。如国家、重庆市出台税收鼓励政策,企业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条 将相关企业纳入北部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企业为发展服务外包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贷款利息给予该企业100%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 对新入驻的人员规模50人以上的软件企业及培训机构、或人员规模100人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北部新区管委会提供的研发、办公、生产、培训用房,按照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给予两年全额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房租补贴的用房面积按照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乘以企业人数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00㎡。房租补贴一年兑现一次。
第九条 专线费用补贴。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对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每年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赁北部新区单身公寓和专家公寓等,并为其提供北部新区所属优质教育资源和就医的协调服务。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安家补助费和每月专项资助外,还可享受上述资助金额50%的匹配资助。
对从外埠引进的首次来渝工作,并与区内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计税收入20万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委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安家补贴。凡享受了区内其他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对于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其计税年收入超过6万元以上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北部新区财政返还区级留成部分。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壮大员工队伍。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定额培训支持。在获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定额培训支持后,凡企业新录用一名培训机构毕业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给予该企业每人1000元的额外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区内培训机构针对企业开展软件及服务外包专业培训业务。积极协助培训机构申报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定额培训支持。在获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定额培训支持后,其培训的从事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区内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给予该培训机构每人500元的额外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高校与区内企业和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定向前置培训”,建立软件与服务外包人才输送(培训)基地,视其培训规模给予适当资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在区内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获得授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研发能力建设扶持。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新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或提供商电子外包能力模型(ESCM-SP)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认证补贴。对首次通过认证获得补贴后又通过更高级别认证的,给予相应差额补贴。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COPC-2000认证,根据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给予10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出口技改研发资助,以上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收入1美元资助0.15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品牌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入驻北部新区,对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除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以外,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的资助或奖励金额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北部新区区级留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凡享受本实施意见所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自在北部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北部新区,在5年内迁出北部新区的企业和机构,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须全额退还北部新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第五条所指企业,不包括呼叫中心等低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涉及人员的认定,以北部新区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缴纳保险人数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本实施意见范围的企业及培训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重庆市和北部新区的行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鼓励和扶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新委发〔2008〕221号)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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