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2015年7月13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1693

||2011-02-02

福建省政府昨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2%,服务业就业比重超过40%,服务业成为福建省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引擎。

《实施意见》提出,福建省将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协调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和其他产业互动发展,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及创意产业、科技和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流通业、服务外包业、社区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等十大领域。

《实施意见》提出,采取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扶持、强化要素供给、增加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培养引进人才、深化改革开放、促进闽台港澳侨合作等八项保障措施,加快发展服务业。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村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级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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