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原则通过三规定 警示电子银行风险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86

||2005-11-15


    银监会网站消息,自央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之后,银监会也针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在日前召开的银监会第40次主席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等三个规定。

    银监会认为,电子银行是银行业务在服务上的创新与延伸。近年来,电子银行所面临的技术安全、客户利益被侵犯以及第三方过失等风险日益突出,很有必要及时颁布新的电子银行管理办法,以强化电子银行风险监管,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规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公共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也包括利用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自助银行等),范围越来越广泛。由于电子银行处于相对开放的环境之中,与其他银行业务相比,对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更高,安全性问题是电子银行运营和管理的核心问题。电子银行在数据交换与转移、业务外包及跨境业务活动等方面都会面临许多重大风险,单纯依靠传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很难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这些风险,这对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提出许多新挑战。


    银监会提出,要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中,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强化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作为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必要条件和是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保证评估质量,监管部门有必要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为此,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规范监管部门资质认定工作。


    银监会表示,要尽快发布《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明确银监会行政许可的主体、原则和操作流程,规范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公示程序;尽快完善和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四个实体性规定,明确和细化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条件、适用的程序、期限,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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