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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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0

2009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我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9日,国务院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上述第一个规划中提出:坚持扩大内需,注重财税政策激励与消费环境改善相结合;建立完整的汽车消费政策法规框架体系、科学合理的汽车税费制度、现代化的汽车服务体系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立电动汽车基础设施配套体系,为汽车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保障;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增加小排量汽车消费;制定支持汽车企业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

上述第二个规划中提出:通过体制创新,努力消除影响企业重组的财税利益分配、资产划拨、债务核定和处置等体制性障碍,落实好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改善钢铁产品进出口环境,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措施,适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继续对生铁、铁合金、钢坯、钢锭和附加价值比较低的线材、螺纹钢征收10%~25%的出口关税;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取消67个税号钢铁产品出口关税的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研究国产钢材和进口钢材公平税负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对于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钢材逐步恢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者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税收和其他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按照不同年限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减免政策。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运用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出口。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经营用地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问题的报告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结合改革和优化税制,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增加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公平税费负担,推动节能减排。继续执行2008年已经实施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取消和降低部分产品出口关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改为单边征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降低住房交易税收等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增加财政补助规模,重点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促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调整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

同日,国务院印发《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继续实施国务院2000年6月24日发出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政策,抓紧研究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并适当延长液晶等新型显示器件优惠政策,落实数字电视产业政策,研究出台光伏发电和半导体照明推广应用的鼓励政策和扶持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月10日,国务院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3月14日,国务院印发《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第一个规划中提出: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4%提高到15%,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上述第二个规划中提出:发挥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适当提高部分高技术、高附加价值装备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点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铸件、锻件、模具和数控机床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到期以后,研究制定新的税收扶持政策。

3月25日,国务院印发《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完善出口税收政策,在继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进一步调整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推进企业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支持企业“走出去”,完善信贷、外汇、保险、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

3月27日,国务院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其中分别提出了有关税收措施。上述第一个规划中提出:进一步提高部分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落实有关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在流动资金、债务核定、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上述第二个规划中提出:统筹兼顾石化产业与下游加工贸易发展,科学制定石化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实行国产石化产品与加工贸易进口石化产品公平税负;落实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

4月21日,国务院印发《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租赁企业购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建造的出口船舶的弃船;制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

5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落实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具体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措施:

1.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2.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3.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以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税、免税申请。中小企业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3个月以内延期缴纳。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4.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6.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

7.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

12月5日~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有关税收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包括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加强税收征管。深化资源价格和财税体制改革。

12月24日~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期间召开的全国税收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肯定了2009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要求。

二、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可以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当年3月1日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不包括焦煤)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为每吨3元。

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其中规定:

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清洁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国家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和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3.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协议中提出,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磋商对两岸航空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和物品相互免征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费,具体免税费项目和商品范围由双方商定,并对两岸航空公司参与两岸航空运输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5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

7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至2009年,继续免征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文件中提出,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2010年期间,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纳税人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规定范围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上述“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和薪材;农作物秸秆,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粮食作物、油料作物、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蔗渣,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自2008年起施行。

三、高新技术产业

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鼓励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

4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至2013年,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下列税收优惠: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至2011年,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等离子显示面板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关税。

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中提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基材料等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

1.在2010年底以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底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3.经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实需要进口的商品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经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

8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发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

1.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规定。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然需要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过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以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2.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规定停止执行。

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内资、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进出口贸易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09年关税调整方案。2009年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从2008年的7758个增加到7868个,最惠国平均税率水平仍然为9.8%,对600多个税目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普通税率不变;出口税则税率不变。

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将CRT(使用阴极射线管的显示器)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货物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厘米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货物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货物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货物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告,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实施之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停止进口减免税,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有关产品在实施临时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期间,应当先按照规定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税税款保证金和相应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保证金,待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明确以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和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玉米淀粉、酒精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6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

1.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2.取消部分化肥和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3.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季、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1个月,将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1个半月。

4.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以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上述方案,中国将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2010年的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与2009年相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至此,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低关税税率承诺已经全部履行: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从15.3%降低到9.8%,农产品平均税率从18.8%降低到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从14.7%降低到8.9%。此外,中国2010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从2009年的7868个增加到7923个,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普通税率不变;出口税则税率不变。

五、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

1月1日,原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开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1月12日,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至2010年免征营业税。

3月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4月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2010年,其中规定:

(一)证券类准备金

1.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以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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