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要求承接服务外包企业保护保密信息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90

||2010-01-04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雷敏)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规定,要求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规定明确,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发包方采取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规定要求,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规定指出,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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