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银行卡费率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391

||2005-06-06


  银行卡费率问题不仅是当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同时还是银行卡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难点。近期,深圳等地发生了部分银行卡特约商户集体罢刷银行卡的风波。此事引起了政府部门、银行、商户乃至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而引发这场风波的起因就是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的费率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以寻求解决银行与商户争端的对策,无疑将有助于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自我国实施金卡工程以来,发展应用银行卡一直是金卡工程的重要内容,随着金卡工程由试点城市逐步向全国推广,银行卡应用不断取得新进展。目前,我国已发行银行卡7.14亿张,发展特约商户30万户,安装POS机47.7万台,跨行交易已成为POS消费交易的主流。仅2004年1至6月,银行卡跨行交易就达8.2亿笔,清算金额2916亿元。与此同时,南京地区银行卡应用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全市POS日均跨行交易笔数34744笔,日均跨行交易金额2237万元,交易成功率达90.86%。但是也就在这一阶段,原已平息的费率争端却再次激化并在深圳等地发展为罢刷风波。

  发生这场风波的背景是:近年来随着商业领域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户的利润率在逐步下降。与此同时,刷卡消费的比例却在不断上升,商户付出的刷卡结算手续费大幅度增加。在要求银行方面降低费率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部分特约商户掀起了一场拒刷银行卡的风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商户都在努力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与银行卡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故在银行卡交易的利益分配过程中各方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乃至冲突。由此可见,费率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利益问题,费率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刷卡交易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冲突造成的。

  费率标准及定位机制浮出水面

  在这场银商争端中,结算费率的标准和定位机制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因此,有必要对费率标准和定位机制进行探讨和研究。

  有关银行卡的业务管理办法是由我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制定和发布的。至今人民银行已发布了6份有关银行卡结算费率规定的文件。

  1992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份明确规定银行卡结算费率标准的文件。该文件采用了按行业划分费率标准的方法,其费率标准分别为4%、3%、2.5%和1%(见表1)。此外,文件的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对擅自降低费率标准行为的处罚方法。

  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费率标准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即各行业都执行2%的费率标准。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改动,乃是认为按行业划分费率标准与当时的费率混乱状况存在着因果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在推行应用银行卡的初期曾把各种银行卡都称作“信用卡”,但其中绝大多数卡都不具备先消费后付款的功能,故从1999年开始统一改称为“银行卡”。

  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恢复了按行业划分费率标准的做法,其费率标准分别为2%和1%。

  2000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由于银行卡跨行交易日益增多,该文件对跨行交易中发卡行、收单行及信息交换中心的分配比例做了补充规定。

  2001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对结算手续费采用了固定收益比例的方式,规定了发卡行的收益比例和网络服务费的比例。

  2003年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了《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该分配办法将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商户的发卡行收益比例由原先的1.6%调整为1.4%,将一般类型商户的发卡行收益比例由0.8%调整为0.7%。

  人民银行在对费率标准进行定位或调整时,不仅要对国内银行卡受理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调研,同时还要对国外银行卡的结算费率进行广泛研究。为了解掌握国际上的费率状况,在此列出了用卡比较普及的国家或地区的信用卡扣率情况(见表2)。

  通过考察分析我国和其他国家的费率标准及定位机制可看出:尽管各国的扣率标准各不相同,但就整体费率水平而言,我国的费率标准明显低于国际扣率水平;另一方面,我国的费率标准呈现出逐渐下调的趋势。同时,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费率标准是由政府定位的,其定位机制应属政府行为。而在用卡比较普及的国家或地区,结算费率一般是由市场定位。

  “利益平衡”是根本

  解决费率问题的关键是妥善处理与银行卡交易有关各方的利益问题。对于特约商户来说,结算费率过高将会损伤商户利益。对于银行方面(包括银联在内)来说,如果费率标准过低,必将损伤银行方面的利益。

  用理性、辨证的目光来看待分析费率问题,其实在刷卡消费过程中,银行与商户既有利益冲突、相互对立的一面,同时也有许多利益一致、互惠互利之处。

  目前,在费率定位机制尚未市场化的情况下,银商双方应加强协商与交流,并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对现行的费率定位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同时,银行与商户还应对银行卡消费业务进行成本核算,以便为费率的定位提供可靠依据。

  急切呼唤政策护航

  银行与商户之所以发生费率之争,一个重要原因是,刷卡消费作为一项金融产品,目前还无法就产品的投入产出提供一套完整精确的成本效益核算数据,因而无法为当前的费率定价举证。因此,银商双方都应建立以产品为对象的成本效益核算系统,以便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成本,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并为制定新的更加科学合理的费率标准提供可靠依据。

  鉴于各地物价水平不一、受理市场发育程度不一的实际情况,建议由人民银行制定一个具有一定浮动空间的银行卡费率标准。这一标准既对全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又有利于调动发挥各地发展应用银行卡的积极性。各地可参照人民银行的指导性标准,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本地区的结算费率进行定位。至于费率标准的确立,要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做出相应调整。此外,由于不同行业的商户其利润率有较大差异,故应按行业类型将费率标准划分得更细致一些。

  费率标准的有效执行还要依仗相应的法律支持。 目前除了要加快制定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加紧研究如何规范银行卡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等问题,同时尽快制定出有关银行卡受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规范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

  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各参与主体的积极参与,还需要来自政府的大力推动和政策扶持。如:成立有政府部门参加的银行卡应用领导小组以加强对银行卡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银行、商户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有效的协调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对刷卡消费给予优惠政策等等。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来源:信息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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