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关于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通告

    |     2015年7月12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1318

||2004-05-22

  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进行了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1、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2、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通信业务

  (1)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业

  (2)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3)模拟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3、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TDMA(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4、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卫星通信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2、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3、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4、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

  1、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

  2、其它因特网传送业务

  (1)X.25数据传送业务

  (2)DDN数据传送业务

  (3)ATM数据传送业务

  (4)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4、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1、带宽、光通信波长的出租,出售业务

  2、电缆、光纤、光缆的出租,出售业务

  3、通信管孔的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

  1、网络接入业务

  (1)有线接入

  (2)无线接入

  2、网络托管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

  (1)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2、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3)国际图像通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1、单向无线寻呼业务

  2、双向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项业务中的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和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第(三)项业务中的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以及第(八)项无线对呼业务和第(九)项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

  1、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2、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

  4、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

  (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

  (三)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

  (四)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1、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2、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3、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4、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5、因特网会议电视、图像服务业务

  6、因特网呼叫中心业务

  7、其它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五)其它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

  1、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3、语音信箱服务

  4、电子邮件业务

  5、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6、虚拟专用网业务

  注:《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互联网”在本目录中统一改称为“因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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