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完善法规助电视购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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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柱|2009-04-07

在韩国,真正意义上的电视购物始于1995年,起初是由LG电视购物公司和CJ电视购物公司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新型购物平台开始的。在1995年销售额仅有30万美元的韩国电视购物行业,如今已发展成年销售额逾60亿美元的强势产业,其增长速度可谓突飞猛进。

电视购物这一商业模式归类于零售业,其特点是无店铺经营。具体的操作方式为,将商品搬到电视平台这一虚拟空间,让消费者通过电视了解商品的基本信息、消费者订购、厂家送货及付款的一种新兴销售方式。1982年,在美国诞生世界上首家电视购物公司HSN(HomeShoppingNetwork)之后,电视购物这一新生渠道便在全球范围内风靡起来,被誉为继传统零售、超市之后的第三次销售革命或流通革命。

目前,韩国五大电视购物运营商(LG、CJ、友利、韩国农水产品、现代)的市场份额占整个韩国电视购物市场份额的90%,其中CJ、LG等龙头企业已将触角伸至中国大陆,并利用其先进的管理技术在中国大陆掀起了电视购物风潮。

韩国政府为了防范电视购物引起的诸多弊端,特别制订了规范运营商播放行为的《商品介绍及销售播放的审查规定》。其一般原则规定:运营商不得省略对消费者购物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播放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或欺诈性的内容;为使消费者以合理的价格购物,运营商必须提供正确的信息,并不得有不确切的说明,且在商品成分、材质、含量、规格、效能、价格等问题上不得误导消费者;禁止播放部分属实而整体上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韩国《商品介绍及销售播放的审查规定》的内容十分具体,如不得播放过度煽情的内容,不得突出身体的特定部位以达到煽情的效果;运营商应持续标明商品(包括附属商品)的制造商、原产地等主要信息,且不得使用误导消费者的资料画面、字幕等;在没有销量限制的情况下,运营商不得使用“限量销售”等用语,也不得使用“首次”、“最后”、“仅只一次”等用语;运营商不得使用“订单暴增”、“临近脱销”等引起消费者冲动购物的用语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在其购物计划内的商品;运营商引用商品相关的统计资料、舆论调查结果、市场份额等资料时,应标明调查机关及调查日期。引用临床试验或与产品效能相关的试验结果时,应限于学术期刊上已发表过的论文;运营商通过画面展示商品时,应与实际商品相一致,如画面上显示的商品色泽、设计等与实际商品有区别,应予以说明,并不得夸大商品效果。

《商品介绍及销售播放的审查规定》还规定运营商在说明安全问题时不得使用“完整”、“完美”、“全然”等用语,且在说明性能时,未得到客观认定的前提下不得使用“最高”、“最优秀”等表示最高级的用语;运营商不得以不正当的方法比较或排斥竞争企业的商品,且必须与同种类或最为接近的商品相比较。比较时,必须明示商品特性、成分、规格等具体的比较标准。在强调播放商品的制造商、商品特性、服务优势时,不得将其优势扩至其它商品或服务乃至整个企业;运营商应对商品明码标价,且不得与未经客观认可的价格相比较。特价销售时,应正确告知消费者特价销售日期和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将一般商品错认为是特价商品。特价商品只限于最近20日以上持续销售的商品,且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原价和让利后的特价。在特价销售期间届满后仍需销售该商品时,应恢复原价销售。

严格的法律为韩国电视购物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如今韩国电视购物已经成为可以和大型商场、减价超市竞争的“第三势力”,并且每年以近15%的速度增长。韩国商界把电视销售的崛起称为又一次的“流通革命”。电视购物已成为韩国最具代表性的经济活动之一。

电视购物能在韩国快速发展,还与韩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韩国有很多中小企业,他们可以生产很好的产品却无力承担昂贵的广告和推广促销费用,所以韩国政府在政策上大力扶植电视购物。韩国将电视购物统一由国家播放委员会管理,电视购物频道由总统署委员会特批,电视购物节目按照播送法的规定播放并成立电视购物协会。

作者系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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