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卖保险”将上规矩

    |     2015年7月12日   |   会议会展   |     评论已关闭   |    1091

||2008-06-12

一群没有保险“上岗证”的话务员,通过每天上百个推销电话,与顾客签订着“录音”的保险合同。自从电话保险营销方式问世以来,就遭受着人们的广泛质疑。

“电话营销的推销用语稍有‘口误’,保险产品就会‘变味儿’,投保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南京某寿险公司相关人士称,保险电话营销在蓬勃发展的同时,自身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保监会于近日下发《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对保险电销业务重新进行规范。

电话营销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根据《通知》的要求,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应注明“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并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同时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这意味着如果市民接到保险公司营销电话,一旦发现不是该公司专用电话,可以立刻放弃。

一直以来,电销保险产品以意外险居多,一般都含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款项。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参与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依照《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客户在电话录音中的认可即可视作客户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的认同。

针对日益增多的投诉反馈,监管部门终于念起了“紧箍咒”。保监会新出台的《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更可能给目前电话营销市场的格局带来“震动”。记者从招商信诺人寿、海康人寿、联泰大都会人寿等公司了解到,一些公司的电话外销业务绝大多数都交给银行去做,公司的电话呼叫受理中心只是承办核保、核赔以及后续理赔的处理。业内人士坦言,电话产品需要报备问题尚且不大,但一旦要求使用专用的呼出号码,则有可能导致日后形成银行与保险公司“一对一”的代售模式,而如今一家银行往往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要求产品、公司、电话完全对号必然引起市场的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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