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使用原公司客户名单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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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8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职员跳槽后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其与现供职公司应连带向原公司支付赔偿金额4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据调查,此次被告的曾建忠、蔡建坤原本都是厦门弘慧科技网络公司职员。曾建忠于2005年5月辞职,离职后,他组建了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业务与弘慧公司经营业务相同。

而蔡建坤则是在2007年4月辞职的。在弘慧公司工作期间,蔡建坤参与了弘慧公司 “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开发。2006年3月,蔡建坤与弘慧公司签订 《在职人员之保密、权利、尽职协议》,并签署保密誓约书。但是,离职后,蔡建坤没有遵循保密协议,将弘慧公司“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带到晨亿公司使用,数据库中记录有弘慧公司106个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交易内容、交易习惯等信息。

获得该商业秘密后,晨亿公司在其主办的杂志上登载了106个客户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商业信息,获得广告收入28.8万元;同时,晨亿公司还在其商务网站上登载了其中40个客户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商业信息,获得广告收入9.8万元。

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弘慧公司所掌握的106个客户名单在该经营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蔡建坤在离职时擅自将客户信息带到晨亿公司使用,构成对弘慧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晨亿公司明知蔡建坤提供的客户名单信息系他人商业秘密而使用,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建坤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法官说法

哪些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本案主审法官刘文珍告诉记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原告弘慧公司所掌握的106个客户名单,是弘慧公司在长期从事BtoB(商业对商业)电子商务平台业务过程中,对客户联系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后收集整理而形成的特殊客户信息,获得这些信息资料具有一定难度,其价值体现在能够为弘慧公司在联系业务中获得时间优势,提高竞争能力,创造经济价值,具有现实及潜在的竞争优势,从而为弘慧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这一类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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