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要求根除电信服务协议中的“霸王条款”

    |     2015年7月12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138

||2004-11-01



电信服务协议如何保证公平诚信责权对等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提高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规范性,增加用户使用电信服务的透明度,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信息产业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对电信服务协议进行规范。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与用户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服务协议,如业务受理单、业务变更登记单等,这些服务协议对于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明确消费者有关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但在服务协议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条款不够公平和规范,存在着某种程度上大家所称的“霸王条款”。如收费缺乏透明度,资费套餐的种类及内容随意变更,有意模糊某些应该告知用户的信息等。


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加透明度,信息产业部要求各企业规范服务协议,彻底根除“霸王条款”。通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发展用户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要求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征得用户同意的凭证作为电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电信服务协议具有等同的效力。电信业务经营者未与用户协议而擅自开通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应费用。当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信监管机构或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可将电信服务协议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调解。若服务协议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可以做出两种以上的解释时,以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为准。


部要求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按照上述要求,对电信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电信服务提供流程,避免侵害电信用户权益的事件发生。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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