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背景下的3.15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看点
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生产与产品交换就必然进入“消费者”得身份角色,因此每年的“315”都是人们的关注焦点,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它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为的是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与进步,同时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全世界范围内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在我国,近些年不仅央视每年会如期举办令违法商家闻风丧胆的“315晚会”,各地有关部门也会举办各种各样的纪念活动。
那今年的315又有哪些关涉我们切身利益的法律主题值得我们格外关注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意味着10亿网民网上购物、点外卖、直播购物等网络消费,迎来最高法强力司法保护。
《规定》对网络消费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以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2022年3月1日发布,并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1、《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5种格式条款,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2、《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规定》强调基于刷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等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目前的互联网消费领域,出现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边缘灰色产业,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对此,最高院《规定》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灰色产业链条,从司法层面打击虚假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4、《规定》针对蓬勃发展的网络直播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规定》对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连带责任等问题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最高法《规定》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通过上述系列条文明确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主体对直播间销售商品的举证、违约、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且《规定》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为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利益。
5、《规定》完善外卖餐饮侵权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保障民生安全。
食品安全是民生问题,《规定》第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餐饮外卖市场安全。
网络交易并非法外之地,尤其在当下互联网交易和消费日益繁盛的时期,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多层面、多角度完善立法,为网络消费市场提供司法规范,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的你,不得不知道的消费者权利,学会合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调解、投诉及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售后权益保障:如何理解“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亿左右,网络交易、消费等操作已经成为多数人的生活习惯和方式,这样势必在网络生活中产生一些列的法律问题。这里我们就大家常遇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争议进行分析,供大家在日常交易中提供规范参考。
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如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产品,然而当商品到货后拆开包装对商品检查时,可能会发现商品不太符合自己心目中的预期,于是准备以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退货时,却面临被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理由拒绝退货。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消费者大众主要的消费方式,然而,与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不同,网购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基于这个特点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却往往会被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比如上述的案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明确了: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以上,《规定》从司法层面对此进一步明确,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也均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未司法实践以及商家自律提供了可靠范式,对消费者权益保障亦提供了进一步切实可操作的司法参照。
对于每一位参与社会生活的消费者来说,自然希望能在消费过程中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享受到优质的服务,但是当遇到消费纠纷,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时,各种法律法规就是最好的武器,当消费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就是对商家和企业最好的约束,也是优化市场生态环境的一种有效方式。
作者:张明敏;执业律师。
本文刊载于《客户世界》2022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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