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 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不断向各行业融合渗透,在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打造经济新兴业态、创新公共服务模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也成为名副其实的数字经济大国。同时,数字经济作为新经济形态,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监管体制机制的束缚,发展潜力远没有充分释放出来,距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当前,中国数字经济步入发展瓶颈期。一是数字经济发展步入拐点。数字经济整体和数字经济消费都出现增速放缓的情况;二是数字经济企业步入调整期;三是中国数字经济的规模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
现阶段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既与外部因素有关,也与内部环境有关;既有市场的因素,也有政府的原因。政府在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着战略引领和政策导向作用,应继续释放数字经济发展潜力,进一步推动政府治理理念和治理手段变革,进一步深化数字经济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为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清障助力。
继续简政放权引领数字经济壮大发展
继续放松政府管制。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快,其前路已成为没有经验可借鉴的发展无人区。因此,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必须进一步放松政府规制,设定警戒线,调高容忍值,拉长观察期,不盲目上马新规定予以封堵。对人民群众有强烈需求的网络打车、网络问诊、网络购物等互联网新业态,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扩大有效供给,利用技术手段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继续放宽准入限制和缩短审批时限。应继续放松对数字经济企业在注册地点、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限制,着力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数字经济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创新周期短、行业变化快。政府审批流程要适应这一特点,审批事项能砍则砍,审批要求能简则简,审批流程能短则短,千方百计缩短审批时限。摸清数字经济企业在设立、重组、合并和经营范围变更等环节涉及的审批事项,破解数字经济涉及的审批难点和卡点。
进一步下放治理权力。互联网一头连着供给,一头连着需求,在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中创造出了很多新产业、新业态,并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这些新事物在发展之初,普遍带有试验性质,需要一定的试错时间和空间。应赋予地方和企业相应治理权力,鼓励地方政府和数字经济企业在数字经济治理方面多探索、多尝试,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比如,对网络租房平台、网上旅游营销等人民群众需求强烈的互联网新业态,可将治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和平台企业,允许各地试点管理,结合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不搞一刀切。
坚持放管结合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发展
坚持依法治理与底线治理并重。针对数字技术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加快数据垄断、数据保护、人工智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立法工作,调整完善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还要秉持包容发展的理念,对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数字经济行业企业,不再简单采用“以罚代管”的行政管理方式,而是强调“企业自律”,坚持“底线治理”原则,坚持在不触及政策底线和社会影响警戒线的前提下,对相关行业企业采取边促进发展、边冷静观察、边政策引导、边着手规范的策略,推动行业企业在发展中成长、在成长中成熟。
坚持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标准制定并举。数字经济是科技和应用创新的产物,创新性事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保护和引导。一方面,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数字经济以及相关衍生品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注重对数字资产的保护,对各类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和交换数据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相关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和共治作用。当前,数字经济领域行业组织建设滞后,已有的行业组织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治理领域,而围绕数字技术催生的新业态、新产业的相关行业组织却寥寥无几,行业组织在数字经济治理中表现出明显的主体缺位。
加强对平台型企业的协同监管。数字经济催生了平台型企业,平台经济、平台治理也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重点研究和实践对象。在网络平台上,每个组织和个体都可以是产品或服务供给者,也都可以是消费者,供给者和消费者的主体身份渐渐模糊。监管部门要适应这种变化,从过去重点监管零散的、身份明确的企业或个人,逐步向重点监管网络平台转变,个体的日常监管可授权平台企业进行管理。既强调政府监管作用,也要着力发挥企业的自治作用,积极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治理,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重视对数字技术的运用。技术的问题还要用技术的手段去解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企业运行、产品流通和服务评价等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运用数字技术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提前做出预判和部署。努力打造电子社区,利用信息技术整合社区周边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积极推动“互联网+”服务社区和社区居民,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着力优化服务促进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推动公共数据开放与共享。政府要牵头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主动将自己直接或间接掌握的公共数据,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后,及时开放给社会公众,让企业和个人能够利用政府公开数据进行再创新。引导公益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逐步放开公共性数据,并确保数据机器可读。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制度,明确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和边界,建立数据开放清单和开放计划,建立面向社会的数据共享开放平台。
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引导财政资金积极投向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领域。积极探索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有发展潜力的新经济形态,要落实好相关税收减免和扶持政策,逐步清理不合理的、阻碍数字经济发展的收费项目。推动科创板尽快运行并发挥作用,为数字经济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完善信用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对数字经济企业有关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在线披露和共享。
进一步加强政企合作打造政务信息化示范工程。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操作指南和合同指南,制定科学合理、符合数字经济行业发展实际的投资回报率及其计算方法。政企双方应围绕基础建设领域加大“云服务”合作力度,原则上政府不应再花巨资购置信息化基础设施,而应转为租用社会和企业投资建设的云平台。要继续大力推动“互联网+办公”“互联网+审批”互联网+公共服务”等各类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积极打造政务信息化示范性工程,利用技术手段将“放管服”推向纵深,进一步为数字经济发展清障助力。
作者:杜庆昊;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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