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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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5

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 资 函[2006] 102号


| 来源:信息产业部网站 | 2006-10-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国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国际竞争力,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将选择一批中心城市作为开展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基地城市,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通过专项扶持基金,用于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基地内人力资源培养、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等方面。目标是在三到五年内建设10个中国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基地,推动100家跨国公司将其一定规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并培养1000家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大中型企业,全方位接纳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现就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采取“基地城市+示范区”模式,由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共建。
  “基地城市”是指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立足区域和行业特点、能够起到有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中心城市。
  “示范区”是指在“基地城市”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相对集中,已初步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在引导和带动“基地城市”及周边地区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具备一定基础的区域(一般为“基地城市”内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及软件园区等特定经济功能区)。
  二、申请认定为基地城市,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方政府已将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纳入十一五规划发展方案并制定明确目标,推进发展服务外包业的思路明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制定的鼓励承接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及具体措施切实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
  (二)当地政府承诺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扶持基金配套,用于基地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必要设施、人才引进与培养、服务外包职业培训、外包企业相关认证等,及与服务外包配套服务及特定环境改善相关事宜)。
  (三)“基地城市”已有具备条件的示范区。
  (四)“基地城市”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污染指数较低,适宜居住,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
  (五)“基地城市”产业特色鲜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且具备在三到五年内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大型骨干企业(3000-5000人)和孵化中小企业的条件,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带动作用。
  (六)“基地城市”内已有50家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以离岸服务外包为主。
  (七)该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学科与服务外包需求相适应,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充足,具备根据外包产业需求进行定向培训的各种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
  (九)“基地城市”的建设由有关市领导分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基地的规划及建设。
  三、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具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地城市”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不存在土地管理等遗留问题)。
  (二)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基础,并已有可适用于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
  (三)区内已开展的服务外包业务以离岸业务为主,区内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25家且发展势头良好。
  (四)有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
  四、请你省(市)进一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外包业的开展情况,其中符合要求、希望成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中心城市,应按下列要求向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提交申请材料:
  (一)基地应由省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推荐,并按要求填写《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推荐表》(附件一);
  (二)根据基地城市内服务外包业的实际开展情况,填写《基地城市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附件二);
  (三)按照《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基地推荐表》的结构,提交详实的申请报告。
  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将共同组织评审,并对经评审认定的基地城市和基地城市内的示范区联合授牌。

  附件一:《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推荐表》
  附件二:《基地城市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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