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允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环境服务等服务业

    |     2015年7月13日   |   文库   |     评论已关闭   |    1332

||2011-12-30

国家发改委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环境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等服务业,积极推动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并支持厦门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优先考虑在厦门开展对电信增值业务开放外资股比限制的试点。

税务优惠方面,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 区除外)经认定的新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加快发展,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和对外深度合作。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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