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码携带业务的三大疑问?(三)
||200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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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成本如何分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 肖云 由于号码携带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具有不对称性,为了实现成本负担的公平合理,管制机构必须规定成本在各方之间的分摊方式,因此建立成本分摊机制十分必要。 从其他国家实施号码携带的成本和收益情况可见,如果没有成本分摊机制,号码携带的最大损失者是移出方运营商及其客户,因为运营商可能不得不通过提高对现有客户的收费或降低服务质量来转嫁成本。最大的受益者则是移入方运营商、转网用户和拨打携带号码者电话的呼叫方。 号码携带各类成本的发生方和收益方 系统建置成本 额外传送成本 转移每个用户的成本 移出方运营商(DNO) - - - 移入方运营商(RNO) -/+ + -/+ 携号转网用户 + + + 拨打转网用户的呼叫方 + -/+ 所有电话用户 +
注:+代表带来收益 -代表发生成本
来源:OVUM 1997年
成本分摊的六大原则
英国Oftel于1995年规定了号码携带成本分摊的六大原则,这些原则被大多数实施号码携带的国家引用,对我国实施号码携带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成本发生原则 即成本应该由引发成本的一方承担。这一原则构成了互联互通的基础。在进行号码携带时,移出方运营商应该向用户或移入方运营商收取由于转网而引发的直接成本。
成本最小原则 成本应该由移出方运营商和移入方运营商共同承担,以刺激双方达到成本最小化。这一原则限制了前者向后者收取费用的比例。
利益分配原则 号码携带产生的利益属于所有用户,因此成本不应该由转网用户单独承担,而应该由所有用户共同承担。
有效竞争原则 为了使号码携带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限制运营商对转网用户的收费,运营商不能将号码携带的成本全部转嫁给用户,而且用户承担的成本不能高到成为转网的障碍,目的是减少转网阻碍,促进运营商之间的竞争。
互惠和对称原则 用户在A、B两家运营商之间转网时,从A转到B和从B转到A收取的费用应该相等。
可操作性原则 成本分摊的规则必须易于操作。
主要国家的成本分摊实践
基于以上原则,世界各国管制机构对号码携带的成本分摊作了具体规定。
英国:OFTEL规定,运营商要负担各自的系统建置成本,包括各自的数据库建设成本。移出方运营商可以要求移入方运营商分担部分转移每个用户的成本,每次携号转网收取的费用(DNO向RNO收取)为4~6英镑。在数据库方式下,移出方运营商不得要求移入方运营商负担额外传送成本,但是在呼叫转移期间,移出方运营商和移入方运营商必须公平分摊额外传送成本,移出方运营商平均每月收取的费用为0.32英镑/用户。
法国:ART规定,MNP系统建置的成本不采取向移入方运营商或用户收费的方式收回,各运营商通过扩建基础设施或调整市场战略等方式收回。对于号码转移相关的成本和额外传送成本,每有一个号码转移,移入方运营商要向移出方运营商支付15.2欧元,移入方运营商可以向转网用户收取这笔费用。目前尚无运营商向用户收取这笔费用,只有预付费的MNP使用者才要支付15欧元的转移成本。
德国:原则上所有人都要负担MNP的引入成本,但引入MNP时,使用MNP的用户应尽可能多地负担成本。RegTP根据电信法第43条第5项规定,“只能向用户收取因变更所产生的成本”,即转移每个用户的成本和额外传送成本,运营商自己决定向转网用户征收费用的数额,T-Mobile、Vodafone、E-Plus征收24.95欧元,O2最少,为22.5欧元,MNP引入后,RegTP对此费用进行调查后认为上述费用的收取基本合理。
美国:FCC允许运营商通过两种方法收回号码携带成本:一是根据各自估算的前期成本,在10年内每月向所有用户(包括未转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收费总额不得超过前期成本。实际操作中,各运营商收取的成本约为每用户每月0.35美元。二是对携号转网用户单独收取转网费,这部分费用约为每次25至75美元。实际操作中,各运营商为了提高对用户的吸引力,都大幅降低此类费用,许多运营商如Verizon、T-Mobile甚至不收取此类费用。
成本分摊的规律与经验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除美国以外,各国(地区)运营商的系统建置成本均由运营商自己承担。原因在于美国幅员辽阔,网络规模大,号码携带的系统建置成本较其他国家高出许多倍,超出了运营商的承受能力,但是由于电话用户数较多,分摊后人均费用较低,而且号码携带能够给所有用户带来收益,因此将这部分成本平均转嫁给所有电话用户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除我国香港以外,各地运营商的额外传送成本和转移每个用户的成本均会转嫁给转网用户,转嫁比例不尽相同。市场竞争程度越高,运营商通过收取高额费用阻碍转网的可能性越低,那样做反而要承担更多的成本,典型的如美国和我国香港。
移出方运营商发生的额外传送成本和转移每个用户的成本应该从移入方运营商那里得到补偿。电信管制机构所起的作用在于制订成本分摊原则和方法,并监督运营商的号码携带收费标准是否超过成本。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在成本分摊机制方面,根据国际通行的成本分摊原则和我国的电信市场格局(运营商利润水平较高,承受能力较强),系统建置成本应该由运营商承担,但是考虑到我国电话用户数多的实际,也可以由所有电话用户平均分摊部分建置成本。其他成本则由号码携带用户与移入方运营商共同承担,在用户携号转网时由移入方运营商向用户收取成本费用,再将一部分转移给移出方运营商,弥补其提供号码携带服务的成本。同时,为了达到引入号码携带加剧竞争的目的,上述各种成本的确立必须在监管部门的核准下,严格按照成本发生原则计算。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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