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推销保险涉嫌三方面侵权 保险合同以消费者书面签名确认为宜
|袁征|20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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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用卡用户对一些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推出的电话推销保险业务的投诉,上海市消保委建议有关银行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保险合同以消费者书面签名确认为宜
“与保险机构合作的银行,在通过电话向信用卡用户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应清晰履行告知义务,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保险合同应以用户书面签名确认为宜。”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近日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上海市一些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出了通过电话向信用卡用户推销保险的业务。针对一些消费者对该业务的投诉,上海市消保委分析认为,这种保险销售模式涉嫌存在三方面侵权问题。
●电话推销保险让人难放心
据了解,今年以来,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兴银行等银行上海分行分别与招商信诺、联太大都会、中德安联等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通过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现场销售或通过电话呼叫中心联系客户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推销保险的服务模式。通过该模式,保险公司可利用银行丰富的信用卡用户资源开展保险推销,并直接从用户的信用卡账户中进行保费扣除;银行一方面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资源共享后的收益,另一方面还可借助保险业务宣传自家信用卡的多功能性,双方的合作可谓“双赢”。
近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该行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建立了代理销售合作伙伴的关系,通过电话代理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信达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康健人生住院津贴保险等产品。进行电话销售的人员是该行电话中心营销组的工作人员,不是保险公司的,当用户同意投保后,工作人员会将其投保相关信息传递给保险公司。记者从上述另外两家银行得到了类似的答复。
对银行的这些说法,一些参保的消费者提出质疑。中兴银行上海分行的信用卡用户丁女士告诉记者,今年7月,一位自称是中兴银行上海分行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向她推销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并告诉她只要在某时间点前没有在账户上存钱,保险合同就不会生效。她当时在电话里口头同意购买,事后又不想购买了,同时认为只要不存钱到账户就可以了,于是没有告知银行或保险公司退保。到了9月,她发现信用卡里被扣除了两个月的保费。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用户消费者吴小姐向记者反映,她曾接到推销保险的电话,向其推荐每月保费为82元的综合保险。吴小姐表示想看看相关合约文本,工作人员表示需要用户口头确认购买后才能提供。吴小姐觉得这不合理,当即拒绝了。
记者在一些上海本地网站论坛上看到,电话推销保险模式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不少网友对用户确认看保险合约等同于确认购买保险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该模式涉嫌三方面侵权问题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消保委了解到,今年9至10月,该委员会共受理保险服务类投诉78件,其中涉及银行、保险机构“联姻”向信用卡用户销售保险的相关投诉8件。上海市消保委分析认为,从消费者投诉内容来看,这种保险销售模式涉嫌存在三方面侵权问题。
首先是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一些消费者投诉反映,银行通过电话方式销售保险时,消费者不能详细、完整地了解该保险的具体内容,也不完全知晓通过这种方式购买保险的程序。一些消费者称其是“糊里糊涂地作出了口头购买意向,又糊里糊涂地被银行从信用卡上扣了款”。
其次是持卡人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因办理信用卡向发卡银行提供给了个人信息,该银行有妥善保管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如果要把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应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和认可。不管是怎样的合作关系,发卡银行均不应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向保险公司披露。上海市消保委有关人士指出,通过电话方式推销保险较之现场推销模式,更让消费者难以辨别保险推销人的身份并评估其应具有的资质。一些保险推销电话自称是信用卡发卡行员工打来,但消费者实际上难以判断致电人的真正身份。
第三是保费扣除较为随意。一般而言,信用卡扣款必须在消费者本人签名确认后才可进行,该保险销售模式在从信用卡用户的账户中扣保险费款项时省去了消费者签名确认的环节,这其中存在不小的风险。
●保险合同以书面签名确认为宜
面对消费者和消保委的质疑,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企划部的王先生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整个保险推介服务过程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录音,客户通过电话确认购买保险产品并授权委托银行扣取保费,电话录音长期保存。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录音符合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客户在电话录音中的认可即可视为客户的电子签名,这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这种说法,上海市消保委认为,保险合同以消费者书面签名确认为宜。尽管依照《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客户在电话录音中的认可即可视作客户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多数消费者对此不了解,通常认为保险合同只有在自己签名后才会成立。另一方面,目前一些银行及保险机构向信用卡用户推销的保险险种多为意外险,一般都含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款项。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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