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否决立立电子是对股民的负责
||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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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审委4月3日否决了宁波立立电子的首发申请,依法撤销立立电子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决定。这是证监会首次作出发行撤销决定。撤销理由为:立立电子部分股权权属不清。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立立电子已募集的资金将按发行价和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笔者以为,证监会否决立立电子的发行申请,说明监管部门对广大股民是负责的。
根据媒体此前的披露,一个以易方达前投资总监江作良为代表的金融业高管和以浙大海纳前总裁李立本为代表的原浙大海纳高管组成的两大利益团体,通过“资本大腾挪”之术,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掏空,变为了自己的财富。两大利益团体取得了立立电子4360万股原始股,占其总股本的60.07%。按照去年立立电子申请上市时每股最低30元的估值,这是一笔价值13多亿元的巨额财富。
也许浙大海纳今天的困境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是,李立本担任总裁时将公司的优质资产半导体部门低价出售给立立电子,却是导致浙大海纳后来衰败的主要原因。而低价出售半导体部门不到几个月,李立本就到立立电子担任起了董事长。
现在,立立电子希望在9年后用如此得来的资产来上市,假使这种疑点重重的行为得不到切实的查处,人们就有理由相信,其他上市公司的高管会不会如法炮制?我们看到,证监会的此次调查披露,立立电子的招股说明书没有按要求披露部分事项,包括立立电子及其子公司跟海纳公司之间的部分借款情况、浙大海纳跟立立电子部分设备交易情况,以及立立电子收购相关股权时所做的一些股权待持安排。
立立电子此番首发申请被否,是因为有媒体的举报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和调查。而虽然媒体的监督和发审委的把关非常必要,但笔者认为,仅靠它们还远远不够。
根本而言,必须加强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建设。具体来说,除了发审委要把好审核关,以及对 IPO的发行人、保荐人要严格要求外,最重要的是应建立企业高管行为问责机制,包括尽快明确高管人员行为准则和法定义务,引入不适当人选制度,为高管人员监管提供执法依据。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监管尚没有专门的法规,笔者以为,应尽快制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准则,以细化高管人员勤勉尽责和诚信忠实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同时,引入不适当人选制度,完善非处罚性监管措施,将那些有严重失信和违规人员列入不适当人选,禁止其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使之成为“经济身份证”的污点。
此外,由于此类行为一般危害到中小股民的利益,还需要建立中小股东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总之是要加大上市公司高管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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