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号资源收费,波澜不惊

    |     2015年7月12日   |   会员服务   |     评论已关闭   |    1240

客户世界||2005-02-15

酝酿已久的码号收费问题随着2004年12月31日《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公布,终于大局已定。而此时此刻一直对此问题持有敏感态度的运营商反应如何、各省通信管理局又是如何看待码号收费,以及所收费用将会流向何处等问题,也成为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为了深入了解业界对码号收费问题的反应和看法,本刊“政策法规”栏目根据地域分布、运营商的不同,有计划地采访了一些运营商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负责人。从采访中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对国家出台的这项收费政策,绝大部分人士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与支持,“波澜不惊”是最好的概括。

运营商平常心看待收费

收费问题一直是各行各业最敏感的话题,许多事情一提到“收费”两字就会听到来自各界的骂声一片,许多人也因此会情不自禁地想起“乱收费”这样的字眼。对于长期无偿占用码号资源的中国通信业的运营商们而言,对收费问题也无一例外地敏感。记得2004年中期码号收费问题刚刚确定还未由官方对外公布时,各运营商就已纷纷打听什么时候开始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相对于那时的敏感,运营商今天的反应则多少让人有些意外。

“收费是应该的,可促进码号资源的合理利用。”

针对码号收费问题,众多接受采访的运营商一致表示,码号收费是应该的,通过码号收费可以有效缓解当前我国码号资源紧缺的局面,有效促进我国通信运营商对码号资源的合理利用。

中国网通某省公司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码号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要实现有效利用,就必须加强管理,而且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运营商对此也是比较认同的,因为码号资源收费已经提了很久,大家都有心理准备,收费标准也比较低,所以运营商还是比较能接受的。中国铁通集团某省分公司总工程师也表示,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另有铁通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认为,码号作为国家资源应该收费,可以防止一些企业滥要号。某省移动公司总经理则明确指出,实行码号使用有偿制将会促进经营者考虑码号的利用率问题,运营商会出台一些相关规定促进号码的合理使用。某省联通公司总经理观点则更为鲜明,他明确告诉记者,是资源就有价值,有价值就要收费,资源哪有白占的。

“对企业影响不大,对市场资费影响也不大。”

既然是收费,必然会使企业的成本支出加大,但对此次码号收费,众运营商一致认为根据目前拟订的收费标准,每个号码每月收取1分的费用不会对运营商的运营成本造成太大影响,而且在目前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实行码号收费也不会对市场资费造成影响。

某省电信公司副总经理明确告诉记者,虽然上交的码号资源费势必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但估计影响不会太大,而且通过码号收费还将有助于企业提高码号使用的规划,提高使用效率。某省联通公司总经理持有同样的观点,他同时补充认为,运营企业本身都是国有企业,国家收国家的,也就是从这个口袋放到另一个口袋而已。某省铁通公司总经理则明确告诉记者,企业还没实质性的感受到码号收费可能带来的影响,也没把它当成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因为本身公司所占号码也不是很多,预计要交的费用很少。

在国家下发的有关码号收费的文件中还明确规定,运营商不得把所收码号费用的支出转嫁给消费者。对此,某省网通公司总经理认为,由于码号资源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电信企业,而不是电信用户,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使得电信资费水平一直呈下降趋势,因此,在目前市场状况下,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不会引起电信资费上涨。

“东西部差别收费,可以理解。”

为进一步促进西部地区通信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此次发布的有关码号收费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西部12个省份开展业务占有、使用的用户码号资源,国家将给予收费标准减半的优惠。对此,各大运营商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对西部运营商采取收费减半措施是国家扶持西部的一个具体体现,作为来自发达区域的运营商,应该对此表示肯定与理解。

南方某省电信公司副总经理对记者表示,中西部执行不一样的收费标准,从目前的情况下看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东西部的码号占用与产出有较大的差异,这个收费标准应该也是对西部的一种补偿。东部中国网通某省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达了进一步的观点,在他看来,收费标准的不同,一方面是国家通过政策对西部运营商降低标准进行扶持,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利用费用收取的差异来进行市场管理的一种体现。

   “ 既然收取费用,应该对运营商的一些要求给予满足。”

各大运营商对码号收费的支持与理解不仅使我们充分体会到我国运营商在经历了严酷的市场竞争后的平和与大气,同时也折射出国家在谨慎出台码号收费前已给予通信运营商们足够的心理准备期,所收取的费用也充分考虑了运营商的心理承受力,一切都在充分的理解与沟通中平稳进行。但同时运营商们也提出,既然国家对码号资源实施了收费,就应该把市场管理得更好;对于用户不愿意接受的号码,如带4的号码,国家是否可以考虑收回;既然是花钱向国家买号码,运营商是否可以有选择地选择号段,而不是国家一次性拨给一个号段,满不满意都得要;是否可以像考虑中西部差别那样,对强势运营商和弱势运营商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而不是“一刀切”。

中国铁通集团某省分公司总工程师还告诉记者,目前电信行业各种新业务不断推出,有大量的特服号的需求,从技术上讲有些是可以通过多位的接入号来实现业务提供的,不需要特服号接入,可是码号使用的相关规定限制了使用,也加大了运营成本,因此,对特服号是否可以区别收费,尤其是对运营企业的业务接入号。某省铁通公司总经理也认为,收费是正当的,国家资源能白用吗?但国家得把行业管好;另外对一些不好的号,运营商付了费,就应该有选择的权限,否则给我我也是白花钱。西南某省级网通公司的总经理也表示,国家应该考虑划批时不要一下子就批给我一个局的号码,一个局就是1万个号,而我下面有些县最多也就有两三千个用户,其他的就浪费掉了,好在费率低,但对国家的有限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

   各省收费尚未启动,预计不会有阻力

有关码号收费的通知于2004年12月31日公布以后,各省运营商截至记者发稿前还没有得到相关的正式文件的通知,相关的消息都是通过媒体或网站获知。记者通过采访各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人得知,有关码号收费的具体实施时间将可能在4月份进行,这之前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有可能在3月份与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的方式进行沟通,布置相关收费问题。省通信管理局的人士还告知,码号收费各省面对的主要是固话运营商,因为这部分运营商获取的码号较分散,一般是以“局”为单位批给运营商的;移动和联通则可能直接在北京统一收,由集团公司统一上缴国库,因为移动运营商是以频段划分的,可以直接统计出所占码号的数目,预计将来的3G运营商也将直接把费用交给国家,而不是通过各省通信管理局或由通信管理局指定的代收单位代收。

各省通信管理局的人士认为,收取码号费不会有什么阻力,因为所收取的费用并不高。西部某省通信管理局的负责人向记者算了一笔帐:该省固话用户数不超过600万户,所批码号的利用率预计在50%左右,如此推算该省可收的费用为120万元左右,但西部减半,也就只有60万元左右。但预计会有运营商提出退号的情况,尤其是一些老的运营商,占用的资源很多,使用率比较低的运营商就会考虑把多余的号退还给国家。

和运营商一样,各省通信管理局的人士也认为,码号收费不会对市场监管带来太多影响,仅仅是国家的一项收费政策而已;但对运营商的市场政策会有一些影响,运营商将可能对那些长期占用而又不产生话费的“休眠”号码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以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运营商将在放号方面更加谨慎,尤其是在一些特服号码的发放审核方面将会更加严格。

一些省通信管理局的人士同时认为,收费后的码号审批还将会采用大段划分制,对于那些用户不愿意接受的号码将由运营商自行解决,比如内部消化等,国家不可能收回,不可能像居民去市场上买菜或买衣服那样任由运营商挑拣,否则码号审批就会很乱。但国家会建立合理的收费体系,以促使使码号资源的使用更加科学、更具效率。

 费用流向成为焦点问题

有预测称我国码号收费每年将可能有3~4亿元,这个数目相对于我国通信业9000多亿元的收入虽然不算什么,但年年累加起来也将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按照目前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将采取收支两条线,收完以后全部上缴国库。而对于这笔钱将花向何处目前还没有来自官方的确切消息。记得刚开始酝酿码号收费时曾有这笔费用将主要用于普遍服务,扶持“村村通”项目的说法。但也有人士分析,即便把这笔钱全部拿出来用于普遍服务,距离实际的资金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国家还可能根据运营公司的大小收取费用不等的资金以弥补普遍服务资金的需求缺口,据说这件事已基本酝酿完毕,正等待国务院的最后审批。

但不管怎么说,在面对收费运营商波澜不惊的情况下,所收码号费用最终流向何方将会是业界关注的重点。对此,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机构,各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中国网通某省分公司总经理分析认为,对于通信行业来说,虽然所收码号费并不是太大的数目,但时间长了,这个数目就不小了,这笔钱上缴国库后,国家可用它办一些大事。将其用于电信公共普遍服务则更好,以前电话的初装费用于电信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上了,同样,如果码号资源收取的资金能用于公共服务,将能很好地解决这项资金的缺口;还可用于线缆入地,美化城市。某省电信公司副总经理则表示,所收费用应该遵循取之于谁,用之于谁的原则,应用于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及对普遍服务的补贴等。某通信管理局局长也认为,所收取的费用应该主要用于加强通信管理和改善通信服务质量方面。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有使用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码号资源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二)移动电话网码号;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四)信令点编码;

    (五)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

    第五条 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110匪警电话;

    (二)119火灾报警电话;

    (三)120急救服务电话;

    (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第六条 根据分配管理权限,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码号资源经营电信业务,自取得用户码号资源之日起,第一年内可以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第二年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缴纳,第三年开始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七条 调整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码号资源配置、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提出意见,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分配管理权限,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新启用的或者重新启用的码号资源的使用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拍卖。

    第九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专用电信网收取。

    第十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季度缴纳。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缴纳上季度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有、使用码号资源不足一个月的,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码号资源占用费后的当日内将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码号资源占用费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02项“码号资源占用费”(新增)科目。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入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按缴纳期限将码号资源占用费收取情况及入库凭证(或复印件)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被委托单位收取的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全额上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其代收费用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经费中核定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上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同时将码号资源占用费收取情况报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码号资源占用费收入情况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码号资源拍卖等相关收入随同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并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并按照规定将码号资源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九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上缴中央国库后,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非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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